我为什么要提倡“底线伦理”
作者:何怀宏
时间:2012年02月20日 来源:北京日报
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伦理学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伦理学、人生哲学、社会史等领域的研究。主要著作有:《良心论》、《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世袭社会及其解体》、《选举社会及其终结》、《底线伦理》等。
“底线伦理”,即道德“底线”或基本规范,主要是相对于较高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来讲的。不管人们追求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或价值目标,都有一些基本的规则不能违反,有一些基本的界限不能逾越。比如不能强迫他人,不能杀人越货,不能坑蒙拐骗等,即把人当人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这种对“底线伦理”的认知与共识,寻求道德建设的动力和信心。
一、道德是一种“公共资源”,一旦人人都只是使用这种公共资源而不补充,让它持续亏空,就可能会有社会“破产”的一天
我国正向现代社会迅速转型,新的社会要求与传统的道德基础有相脱节的情形,导致人们常对目前的社会道德状况感到不满。作为个人,我们常常感到相当无力和信心不足。那么,道德建设的动力何在?我们的信心又建立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我们必须觉得道德很必要。它虽不像衣食那样须臾不可离,但如果社会没有道德——主要是一套规则并加上对规则的尊重——我们的饭也会吃不好,甚至根本吃不着。因此,道德是一种巨大的“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和发展这一“公共资源”。就个人来说,一般而言,如果遵循了基本道德就比做了亏心事感觉要好,心地会比较平安。我们不要小看这“心地平安”,它是许多幸福快乐的基础。
换句话说,道德建设的初始力量,其实正是从人们对道德状况的不满和不安中表现出来的。这种不满和不安是因为人们的“良心”说了话,即便暂时还不能做到完全遵循良心而行动,但人们已经意识到这样的状态不是很好。比如,无论一个社会还是一个人,如果仅仅是繁荣和富裕,有很多钱,有很多眩人耳目的东西,声色犬马,却没有什么精神的和道德的东西,这样的状况主观上感觉并不会很好,客观上也不能持久。如果说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维系,那是因为有前人或他人积累的伦理资源。一旦人人都只是使用这种公共资源而不补充,让它持续亏空,就可能会有社会道德“破产”的一天。
因此,道德的根本力量来自道德本身,来自基本的“良知”——在所有人那里都以某种方式存在着的最基本的恻隐之心和是非观念。良心的声音往往非常微弱,以至于我们听不到,这有时是因为我们平常的行为没有触及它的底线——最紧要的道德;有时则可能是因为整个社会的风气出了问题。良心是容易“放失(放纵、不受约束)”或“蒙尘”的,所以古人常说要“求其放心”,“勤拭尘埃”。当然,从正面说,社会道德的力量还来自榜样的力量,来自许多人的“相濡以沫”和相互感染。
二、人的精神资源是多样的,个人信仰的对象和喜欢的生活方式也趋于多样,但仍应当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寻求共识
从“文革”结束至今30多年,中国社会又一次发生了巨变,伦理道德也概莫能外。总的来说,这30多年的道德变迁,从伦理道德的基本形态来看,是从一种“动员式道德”走向一种“复员式道德”,也就是从一种强调斗争的、相当政治化乃至军事化的、紧张的、运动的、一元的道德形态,走向一种强调和解的、相当平民化乃至市民化的、放松的、日常的、多元的、底线的道德形态。从“动员式道德”走向“非动员式道德”,也意味着从一种非常时期的道德走向一种正常时期的道德,从一种要求高蹈(高标准、突出)的道德走向一种坚守底线的道德,从一种价值和规范统一的道德走向一种区分价值和规范的道德。人的精神资源是多样的,个人信仰的对象和喜欢的生活方式也趋于多样,但仍应当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寻求共识。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上,要求大家只追求同一个目标,这是不太可能的,只要他不去伤害别人,就都是可以的。
三、“底线伦理”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动力
我们可以将“底线伦理”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所有人最基本的自然义务,人之为人的义务,比如说不伤害和侮辱生命、不欺诈他人,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第二个层次是与制度、法律密切相关的公民义务,比如说奉公守法,捍卫法律尊严,抵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也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第三个层次是各种行业的职责或特殊行为领域内的道德,比如说官员道德、教师道德、生命伦理、环境伦理、网络伦理,等等。
以上三个层次,越是前者越为根本,后者一般是前者的引申和具体化,但因为有领域和行业的特殊情况,权益增加了,要担负更高的道德责任,所以往往也就显得较高。比如掌握权力的官员,除了履行一般的自然、社会义务和公民义务,还需要担负起与其权力相称的职责。这种职责的高低轻重是和权力或影响力成正比的,权力越大,其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越大,责任也就越重。
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体系中各安其分,各敬其业,但是,我们更有必要通过社会制度创造出一个能够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各尽其能的基本条件,即创造出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大家都要守本分,以尽职尽责的精神做好自己的事情,而政府也要守本分,确定自己恰当的权力范围,保障各阶层、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不会受到侵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把社会公正与个人义务并提,把权利论与德性论视为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并且优先讨论权利论,等等,这是发人深省的。但是,无论如何,制度的不公正即使有时可能勾销一个人的政治职责,却仍然不能勾销一个人的自然义务。总之,只要你是一个社会的成员,你就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不管你有什么信仰,追求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不管你多有权、多有钱或多有名,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你是不能丢的。我们生活在一个转型中的复杂的现代社会,可能会遇到很多麻烦,可能要做出妥协和退让,但某种做人的底线是不能突破的——不能因为达不到最高,就把最低的也放弃了。在道德上,我们要摒弃一种“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思维,不能因为成不了圣徒、英雄,就索性做一个坏人;不能因为社会不是太理想,或者别人做得不是太完美,就给自己的行为找借口。总之,不能认为“既然你也不是太好,你也有一点私心,那么我就什么都可以做,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道德是可以分层次的。每个社会里都有一些人有着很高的道德追求,如西方历史上的斯多葛派,中国古代儒家的一些人以道德高尚、品格完美、成为圣贤作为他们人生的最高乃至惟一的精神追求。对他们来说,自然是绝对不会以“底线伦理”为满足的。现在随着社会的平等化,大家的价值追求也可以多样化了,许多人没有很高的道德追求,不想做圣人,但也不去伤害人,只求一生本本分分赚钱,平平安安度日,这也是无可非议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但人必须先满足一种道德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的生活理想。严守道德底线需要得到人生理想的支持,而去实现任何人生理想也要受到道德底线的限制。现时代我们面临这样一种处境:最小范围内的道德规范需要最大范围内的人们的同意和共识,最低限度的道德约束呼唤着最高精神的支持。强调道德底线与基本义务、提倡人生理想与超越精神又是紧密联系、完全可以互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