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绝缘子
发明人: 秦国富
“玻璃-复合盘形悬式绝绝缘子”由玻璃芯盘、复合伞裙绝缘材料和金属附件构成,简称:玻复绝缘子。玻璃芯体是绝缘子的内绝缘部件,它承担机械电气负荷;复合伞裙绝缘材料是绝缘子的外绝缘部件,它提供必要的爬电距离;金属附件是指绝缘子的联接和传递机械负荷的部件。玻复绝缘子是用硅橡胶伞裙替换玻璃绝缘子的玻璃伞裙,保留玻璃绝缘子的其它结构。所以既具有硅橡胶伞裙优异的防污闪性能;又具有玻璃绝缘子长期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自爆后掉伞裙、不炸帽、不掉串的独特警示的特殊性能。
该产品挂网运行已数年,2008年1月7日,国家电网公司已发布相关标准,目前国家标委会拟立项定国标。近年来,已由自主销售,进入国网招投标。现每年有3~4百万片进入市场,每片价格120~160元,即4~5亿元。青州力王今年已销售额约9000万元,因持“专利权”无企业竞标。
青州力王为避免玻璃窑池停、开的损失,曾向数家议购玻璃件。这意味着:即使在青州力王的条件下,自制或外购尚有利润驱动;并不担心仿制,因为有“专利权”保护。现能进入国网招投标,表明已产生了经济与社会效益。
青州力王的玻复绝缘子数年来挂网运行的实践证实:用现有技术完全能制造合格的产品。
1、产权清晰
(1)“玻复绝缘子”和“瓷复绝缘子”是两种性质、功能有本质差异的绝缘材料作为芯体,从而形成功能有本质差异的绝缘子。(详见附件[1])。因而,“玻复绝缘子” 和“瓷复绝缘子” 各自的专利不能互相覆盖。况且,“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93)经他字第20号)
(2)本专利“混合绝缘子”(申请号200520111638.9)申请日2005.6.30,授权公告日2006.11.22。(附件2)
青州力王专利:“一种玻璃芯骨架复合悬式绝缘子”( 申请号200620081841.0)申请日2006.3.17(附件3)
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法保护申请在先的专利。不论被控侵权物是否具有专利,只要原告的专利是在先申请的,被控侵权物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或者被控侵权物的个别或某些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依据等同原则属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专利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11月13日?[2001]民三函字第2号)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3)经检索在本专利前没有“玻复绝缘子”的专利。从青州力王数年投标,无企业竞标也得到证实。
所以本专利“混合绝缘子” 产权清晰。
根据专利法:“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对一种指定期限,限延长两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