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改革?改革谁?
作者:李志青
2013年08月29日 来源:东方早报网
如果说“改革”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基于社会认知的不同,“改革”的权利应该属于所有的社会群体和个体,而不仅仅是属于拥有一定社会研究成果或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改革者”。
7月底,习近平总书记在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上提出,应对当前中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挑战,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并提出了当前急需深入调查研究并深化改革的六大问题。这六大问题包括:进一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笔者认为,就“深化改革”这一共识而言,除了相应的内容和目标之外,关键问题还在于究竟应该“怎么改”。不同的改革价值观和改革的顶层设计,显然都会影响到改革的方法和路径。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究竟如何看待和对待改革过程中的不同声音。换言之,在包括资源环境定价机制等方面的各种道路选择和改革进程中,负责推进改革的各中央和地方部门,究竟是应该以“改革者”自居,为社会选择改革的道路,并排斥所谓“不正确”的改革认知,还是应该以“被改革者”的姿态出现,最大限度上吸收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然后推进改革。两者的区别在于,在前一种情境下,“改革”是从属于“改革者”的,而在后一种情境下,“改革”则包含了“改革者”,即“改革者”本身从属于改革及过程。答案显然是后者,这是为何呢?
其一,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存在差异。出于各种原因,社会不同群体对于事物(主要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规律)的认知及其判断有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看法和结论。尽管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其中存在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和真相,而社会科学研究的任务也在于寻找或最大限度发现这个真相,并用这个真相来指导公共政策和发展。但是,现有社会科学研究的谬误也正在此。一则,研究过程固然使得研究者可以不同程度地靠近真相,但不同研究者眼里有着不同的真相;二则,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更加有别于作为非研究者的普通公众。因此,在研究者本身所提出的社会解决方案也非千篇一律的情况下,再引入普通公众的角度和理解,其结果是,整个社会成了有不同利益取向、不同价值判断以及不同行为模式的千变万化、五彩缤纷的综合体。
其二,社会发展是差异化认知的结果。按照对事物认识及反馈的相应划分标准,世界也就随之形成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如果按照标准的社会科学来解释,从属于不同群体的个体都应该按照现有认知基础上的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来选择和行动,对于那些偏离有效方式的选择和行动,应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纠正。但事实上,社会的发展并没有遵循这样的一个美好愿望,发展的结果恰恰是有效、低效和无效等方式的交叉与结合。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存在社会认知的差别和行为的“偏离”,才有了当下的社会发展结果,而不论当下的社会发展结果是“好”还是“坏”,都是既成事实,我们只能施加影响,却无法简单予以逆转。
其三,社会和历史的发展无法一贯正确。上述两点意味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我们有必要承认和尊重上述差别和“偏离”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选择。须知,认知的正确与否,选择的理性与否,实际上都在左右社会和历史的发展。社会和历史都并不是也不可能由“一贯合理或正确的选择”所造就。
要证明以上几点结论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假如社会所有群体和个体都按照标准的、最有效的方式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的话,每个人都将最大限度上占用各种环境和制度资源,其结果是,整个社会将使用比当下多得多的环境和制度资源。这样,在各种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社会或将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
譬如说,所有的经济学家都非常优秀而理性,从而得出了最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所需的一致结论,那么是不是每个人都应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呢?但事实上,社会只需要某一研究者的成果即可。相对于社会的需求而言,如果供给过剩,那么,支撑多余供给的社会资源,实际上便是极大的浪费。而如果社会经济的每个部门都出现这种情况,再多的社会资源也无法满足需求。所以,现状只能是,有限的社会资源在研究者中间不均衡地分配,他们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结论进一步汇总,最后成为社会的结论。从均衡的角度来看,各种结论汇总而成社会结论的过程,便是供给与需求达成均衡的过程。
上述有关社会认知分析的意义在于,针对某个领域的改革,如果仅从改革部门或社会研究者眼里最优的效率标准出发,所有个体的行为就都应符合最优标准,以改变现有的方式和路径。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其结果要么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入不敷出,要么就是在多元化的社会个体面前碰一鼻子灰。就此而言,如果说“改革”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基于社会认知的不同,“改革”的权利应该属于所有的社会群体和个体,而不仅仅是属于拥有一定社会研究成果或掌握更多社会资源的“改革者”。反之,作为 “改革者”,尽管他们有更加全面的社会认知,但从根本上而言,他们也不可能左右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是因为,最终的改革成果必定体现的是不同认知和研究结果下所形成的一种均衡或妥协状态,而绝不仅仅是“改革者”自身的意志。
总之,在下一步深化各领域改革的过程中,所有社会个体及其诉求都应构成改革的要件,并应充分考虑其对改革所施加的特有影响。就此而言,改革者本身只是改革的一部分,他们从属于“改革”,而并非相反。
(作者系复旦大学讲师、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