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需要立法保护
作者:金磊
2015年03月26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中国的不少城市被国内外人士评价为没格调,它除指中国城市“千城一面”,肆意大拆大建外,还指中国建筑设计界丢失了应有自信与自尊。面对中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建筑遗产保护策略上的文化自觉与法律法规的缺失,城市文化的复兴如果仅靠道德治国,无异于“叶公好龙”。当下应承认: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立法与执法的现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合,更难以依法保护城镇化进程下的20世纪建筑遗产。因此,提出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立法保护与发展的命题十分迫切。
联合国世界遗产语境下的遗产名录是基于“突出的普遍价值”而设立的。2014年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委员会提出,20世纪建筑遗产认定中如何坚持必要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原则,借鉴文化遗产的普遍性、多样性、真实性、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指出20世界遗产所选建筑应是创造性的杰作;具有突出的影响力;文明或文化传统的特殊见证;人类历史阶段的标志性作品;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居住建筑;与传统或信仰相关联的建筑,并确定了申报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资格的条件,比如在近现代中国城市建设史上有重要地位;能反映近现代中国历史且与重要事件相对应的建筑遗迹与纪念建筑,同时,也要兼顾不太重要时期的历史见证作品,以体现建筑遗产的完整性等。
针对目前20世纪遗产保护的现状,完善20世纪建筑遗产的条例或法规显得尤其迫切。应看到从法理层面上,20世纪建筑遗产在宪法、法律、条例、规章、地方法规等方面存有断层,行政法规更缺失,致使法律体系无严密性;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与定义不同,不仅与国际不接轨,在自身体系上也有弊端;最重要的是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政策缺少国家层面的全局性整合,仅依靠国际宪章和条约,难以确保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建构我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法规体系要破解诸多难题。首先要应对各地政府在涉及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中的权力决策的违法行为,解决不同城市与地区对20世纪建筑遗产的分级保护原则,以及研究如何才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非但不破坏近现代遗产并促进城市健康且生态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建立或发挥跨行政协商机构作用,或逐步展开“大部制”管理,这是真正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关键,否则,一切均为无法保障的议论,最终受害的是中国城市文化与历史的记忆。事实上,与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立法的缺位相比,我国在执法、司法诸方面更存在严重不足,迫切要解决的不是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而是管理者以身试法、知法犯法的种种破坏行为。
因此,建议宪法补充建筑遗产尤其是20世纪遗产保护的内容。在深入解读分析某些发达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时发现,他们的保护与利用做法上可借鉴,他们从一开始即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国民文化自觉,与要求国民责任义务相结合,不少国家的宪法文献中均有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款,如俄罗斯宪法第四十四条中强调“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西班牙宪法中也明示“公共权力保障保护和丰富西班牙各民族人民的历史、文化和艺术财富以及构成上述财富的各种财产,而不论其法律体制与标题”。虽然未将文化遗产保护写入宪法的国家不意味着对文化遗产不重视,也不等于缺乏基础,但至少说明尚未从国家文化的高度去认同文化软实力对民族振兴、对城乡建设、对留存记忆与创新的价值。
同时,要立法编研《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同样,《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应按此执行。需要关注的是,目前20世纪建筑遗产虽对城市变迁与城市建设至关重要,但它在法律层面上与“文物”概念太不对等,此种观念之差将导致日益严重的错位。而在正修编的《文物保护法》中,20世纪建筑遗产是被忽略的一类。英国的文化遗产立法基本上呈现六个平行状态即古代建筑、历史街区、纪念物、遗迹遗址、文物、美术工艺品。因此,结合中国国情,应在适合国情基础上制定相应对策:制定行政法规及地方细则,解决当下新型城镇化、城市更新改造遇到的无法可依的问题;远期可在修编的《文物保护法》基础上,由全国人大主持编制《文化遗产保护法》(暂定名),旨在形成一个全国层面的文化遗产整合的法律框架。新增的保护范围(不仅仅是20世纪建筑遗产)扩大后,使建筑遗产保护法理与实践更好结合,从而在文化与人文城市建设上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立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既要有法理学理上的严谨周密,更离不开建筑保护设计技术的专业支撑;既要强调法律治本的应用效果,也强调对城市化发展的持续指导意义。总之要运用科学思维探索20世纪建筑遗产治理中的城市建筑文化营造的制度与机制,发现城市与建筑背后广阔的文化景观及国民应崇尚的国家建筑文化精神。
(作者: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委员会副会长、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