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的要义
作者:张海明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人民日报
●老子所说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居于道之上的抽象存在,也不是外在于人类自身的客观之物,而是本然,是自然而然
●在“道法自然”等观念影响下,古代中国孕育出了独特的美学系统。与西方哲人认为艺术起源于对自然的模仿不同,中国古人并不赞成逼真地复制现实,而主张在作品中呈现自然昭示的意蕴
●领悟“道法自然”,有助于认识和尊重艺术创作特有的规律,提升艺术作品的审美品位,使传统美学精神在现代艺术之树上绽放新的花朵
老子不是美学家,《老子》中也很少谈文学艺术,但其中某些用语如“妙”“朴”“虚实”“有无”,某些命题如“大音希声”“大巧若拙”“涤除玄览”“知白守黑”等,却对后来的中国古典美学和艺术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美学的重要范畴和艺术创作的基本法则。而其中最具根本性、最广为人知的,则非“道法自然”莫属。
道法自然意在尊重规律
“道法自然”语出《老子》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意思是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而道则取法于自然。对老子所说的“自然”,今人容易产生两个误解:一是将“自然”理解为一个比道更高、更抽象的存在物,二是将“自然”等同于与人类社会相对应的自然界。但事实上,老子所说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居于道之上的抽象存在,也不是那个外在于人类自身的客观之物,而是本然,是自然而然。因此,“道法自然”的意思其实就是遵循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它的另一种表述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者,顺其自然也,因其本然也。唯其如此,道才能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自然成就一切。
老子所说“自然”非客观之物,但“道法自然”并不反对以自然造化为师。既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那么天地万物无疑是人取法的对象。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法者并非物之表象,并非天地、自然万物的客观形态,而是显现于其中的某种意蕴。老子有关道的认识,得自他对自然万物的观察和思考。正是从对草木由盛而衰的生长周期,对水流冲击、侵蚀岩石过程的观察中,老子意识到“强大处下,柔弱处上”和“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的道理,进而总结出“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的规律。万物各有其道,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人道、地道、天道莫不如是,而皆以自然为依归。
庄子进一步发展了老子的哲学思想,同时也把隐含在老子哲学中的潜在美学思想充分地展开了。在《庄子》一书中,“道法自然”的思想以寓言的形式得到了具体生动的阐述,如通过“东施效颦”“混沌开窍”等故事说明自然为美的道理,通过“伯乐治马”“鲁侯养鸟”等故事批评人为改变事物自然本性的做法。值得一提的是,庄子并不绝对否定人为的作用。固然,“残朴以为器,工匠之罪也”,但如果是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从事人的创造,“既雕既琢,复归于朴”,便能巧夺天工、妙造自然,臻于“刻雕众形而不为巧”的境界。《达生篇》记梓庆削木为公式,见者惊犹鬼神,所以如此,关键在于梓庆以自己素朴的天性去感悟自然之道,入山林“见成公式”,“然后加手焉”。这仿佛是自然借人类之手来完成,最终创造出毫无人工斧凿痕迹的艺术作品。应该说,“梓庆削木”传达的自然不废人为、人为不失自然的思想是相当深刻的,较之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庄子上述见解对中国美学的影响更为直接。
师法自然重在传神写意
在“道法自然”等观念的影响下,古代中国孕育出了独特的美学系统。与西方哲人认为艺术起源于对自然的模仿不同,中国古人并不赞成逼真地复制现实,而主张在作品中呈现自然昭示的意蕴。相应地,中国古代艺术家在观察事物,进行创作时,其目的也不止于对物象外部形态的把握和描摹,而更着意于传达物象背后的理趣。进而言之,中国古典艺术之所以重神贵虚,如书法讲究神采为上,绘画追求气韵生动,诗歌推崇意在言外等,与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有着密切的关联。概括而言,“道法自然”对于文学艺术的启示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生成论。生成论关乎美和艺术之所由来,老子既以道为“天地母”,为“万物之宗”,那么道也是美的本源、艺术的本源。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原道》中延续了老子的思路,认为“文”与天地并生,人文与天文、地文同为道之显现和道之外化。刘勰所说人文,文明、文化都包括在内,但重点还是文学艺术。一方面,人文的生成与天地万物的生成一样,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道在化生天地万物的同时,也化生了人类的文化艺术,并使之秉承了道的自然本性;另一方面,正如自然界之龙凤虎豹、云霞草木都有其各自的色彩一样,作为人类心智产物的文当然也必须有辞藻之美、声韵之美,这是文之为文的基本规定,亦即为文之道。
二是本体论。如前所述,老子所说“人法地,地法天”的真实用意,在于对天地万物之中隐含的道的感悟,因此,对于一个真正的艺术家来说,创造绝不仅仅是物象的描摹或音声的拟取,他还必须展示和传达出更多的东西,在文学的字里行间,在书画的点划、线条背后,作品应能呈现出人情物理或宇宙的律动、生命的气息。对于一部优秀的艺术作品来说,比形式更重要的是,能于文采斐然之外,提供触动读者、观众心灵的内涵,或情韵悠然,或理致昭然,或生趣盎然,或风神灼然。同时,艺术家的创作亦如造化之生物,作品本身就是一个生命的有机体,一个堪与自然比肩的自足的存在。艺术家的创作能否达到巧夺天工、妙造自然的境界,主要取决于此。
三是创作论。作为一种创作原则,“道法自然”的要义在于不主故常,不拘一格,在于不强求力索,不心手两端。唐人司空图《二十四诗品》有云:“水理漩洑,鹏风翱翔,道不自器,与之圆方。”道本身并无固定的形状,具体表现形式完全取决于所依附的对象。类似的还有苏轼的“随物赋形”说。苏轼自评其文如泉水流出,随所经之地势的不同而千变万化,“常行于所当行,止于所不可不止”。事实上,在书法、绘画、雕刻、建筑等诸多艺术领域,或因材料之性状巧为构思,或以环境之特点而取景借势,顺其自然,随物赋形,早已成为“道法自然”观念影响下的基本法则。
心无旁骛才能臻于化境
对于今天的文艺创作来说,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比如,当今的投资者、制作人也应该懂得文艺创作有别于一般的工业化生产,需要给艺术家以更多的尊重、更大的创作自主性,而不是把艺术品完全等同于商品。包装、炒作或许能使某位艺术家的作品在短期内升值,但依赖营销之道绝不可能产生真正的艺术。又比如,艺术创作者也可以由道家美学精神获得启迪,秉持“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的艺术辩证法,信奉“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的创作原则,使其创作真正融入自己的人生体验,而不是模式化甚至流水线生产,徒具艺术之名而无艺术之实。登堂入室与徘徊门外之别,大家与庸手之别,其实就在这里。再比如说,我们的文艺作品,书画、雕塑、建筑、园林自不必说,就是最为流行的小说、电影、电视,同样可以将“道法自然”作为救弊之方,用来矫正胡编滥造、虚伪做作等不良风气。无论是人物性格还是故事情节、人物语言,都应该遵循自然的法则,合乎生活的规律。物各有其道,道无处不在,而自然一以贯之。人物依其性格发展变化,故事依其结构首尾自圆,语言依其情境对应协调,倘能如此,则庶几可言自然矣。
道即自然。依道家之见,自然既是道的本性,也是大自然和人类社会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比照此理,文艺创作同样需要良好的生存环境,需要和谐有序的文化生态。而对于创作个体来说,当务之急则是去除浮躁心态,不汲汲于名利,不斤斤于得失,心无旁骛,志存高远,以一种自由的心境从事创作,如花之开,如鸟之鸣,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自然臻于化境,产出精品。
道不远人,缺少的只是一个“悟”字。
(作者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