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终归张裕的法律意义
网络文摘:中国网 china.com.cn九年之争尘埃落定 解百纳商标终归张裕
据张裕A公告消息,张裕集团明确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张裕集团所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A和上述3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结果体现了在国家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也让我们意识到“包容性增长”的价值——行业企业之间结束争斗、良性竞争,才可能构建一个和谐的产业生态,实现行业、企业、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共存互利,共享发展成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广良表示:解百纳商标案的最终和解,不啻为争议各方当事人的明智之举。解百纳商标效力及其归属的最终确定,有利于该商标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为该商标美誉度的进一步积累与提升,规避商标效力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打下了基础。法谚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判决”,相信争议各方将从本案和解中获得新的机遇。解百纳商标案,直观地将商标的价值及重要性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为葡萄酒行业上了生动的一课。在商标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纠纷频发的今天,本案的圆满解决亦为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思路及范本。诉讼从来不应是目的,诉讼也不可能创造品牌,或提升商标的美誉度及商业价值。通过和解方式,减少诉讼的时间及金钱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互利双赢,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本案结案的第一大推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持续深入
此案的解读,不应忽略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律和知识产权得到尊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曾谈到的一样,“解百纳”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一定要具备一个核心要素:是谁先把它最早使用在葡萄酒商标并标明特定的出处的。商评委从最初的裁决到现在的调解,都始终坚持了“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的立场,因为张裕解百纳商标自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注册的事实不容忽视,也就是其近70年的历史不容忽视。
有业内人士称,我们也可以通过本案的结局看到一贯吃惯大锅饭、“不患贫、患不均”的国民意识也开始转化成尊重历史、尊重知识产权的公民意识,这跟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性是吻合的。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七大专项任务之一,“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鼓励企业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正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成了本案最大的推手。
本案第二推手:当事企业理性包容
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的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尤其是到商标争议期间,越来越多的葡萄酒企业生产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在既有的品牌资产下谋利。
法律专家刘全中表示:以上的调解结果是以张裕作为“解百纳”的商标持有人存在这一根本前提为条件的。
中科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是张裕理性看待争端、包容对待行业侵权使用行为的态度最终促成了和解。而其它三家企业改变立场,选择尊重知识产权与商标权益,对“解百纳”商标案走向和解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行业评论家认为,洋葡萄酒的竞争压力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客观上也促进了解百纳商标案以和解告终。
刘全中表示,在经历了漫长的解百纳商标战“洗礼”后,国内葡萄酒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走向觉醒与进步,将对推动行业自主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本案的调解结果正是体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