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滕 飞
此次金融危机持续恶化,中小企业集群受到严重冲击。我国中小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偏弱,部分行业和企业出现减产、停产甚至倒闭现象。在危机的重压下,中小企业内在问题凸现。
要克服危机对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需要强化中小企业的技术合作研发。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普遍较弱,技术人才短缺,资金来源过于单一,融资渠道越来越少。危机更是显露出中小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研发资源不足、合作抵御危机意识淡薄等诸多内在问题。技术合作研发则是集我国企业各种自身优势和国内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克服自身脆弱性实现危机中生存发展的必然战略抉择,同时也是克服国内市场的无序竞争和国外技术保护的有效方式,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创新的大势所趋。应对金融危机中的“内忧”与“外患”,单一企业往往力不从心。无论从历史的经验还是从严酷的现实看,只有处处着眼于自身创新能力的提升,善于运用政府、企业、社会的整体科技资源,以有效的技术合作研发为纽带,将“小舢板”铸造成“航母舰队”,才能经得起风浪。
在谈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合作研发前,我们先来看看主要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实施的战略和做法。一般来说,在中小企业危机中重生的过程中,其技术合作研发的战略模式发挥了集各方所长,整合资源,夯实创新基础,共御危机,共拓市场,整体提升竞争力功效的作用。在这方面,美日欧均各具特色,结合起来,有三方面的特点比较突出。
一是政府战略规划,法律有效规范和支撑,形成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战略体系。例如,战后日本政府在科技经济振兴战略规划中突出中小企业的位置,使中小企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1961年,日本政府制定《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正式将产业联盟作为政府支持企业间和产学研间合作研发平台。在这个平台的宏观导引下,日本政府在1976—1979年投入293亿日元支持本国企业成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研发联盟,使该产业成功实现赶超欧美。
二是重点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在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合作模式中,发达国家特别重视企业与科研机构以及科研院校的技术合作。以德国为例,面对此次金融危机,为使德国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危机,德国在“高科技战略”中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促进计划(ZIM),促进中小企业之间以及和大学等研究机构合作开展研发,同时鼓励国际研发合作。ZIM促进的企业研发项目的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或研究机构)单独研发或4家以下的企业(或研究机构)合作研发项目;另一类是至少4家企业和2家研究机构以上的联合研发。对第一类研发项目的促进比例为项目总投资额的35%至50%(企业项目)或100%(研究机构项目),每个项目促进上限为35万欧元;对第二类研发项目的促进比例不变,促进金额上限为200万欧元。对于德国企业和国外合作伙伴共同进行的研发项目,德国企业可以申请资助。根据计划,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将优先获得风险资金。德国政府将出资5亿欧元,资助有创新精神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进行科研创新,资金状况相对吃紧的东部企业将获得优先考虑。据官方统计,德国有20多万个工业和服务性企业属于创新型企业,其中大约3.5万个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科研和创新。
三是着重保护危机中的本国中小企业。为使本国企业在危机中免受外国企业的威胁,许多发达国家都巧妙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本国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活动。例如美国直接排斥外国企业。美国在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拜杜法案》中,明确规定美国企业的优先权,规定美国大学必须优先选择美国国内制造业和中小企业作为技术转移对象,即该研发成果的商品必须在美国境内生产和制造。美国还使国内法国际化,充分利用《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和《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则,严厉打击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国家,在全球编织了一张保护美国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大网。
中小企业也是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的主力军,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对于我国尽快摆脱金融危机,实现强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应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做法,结合国情,适时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战略,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建设我国特色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技术合作研发战略体系,夯实我国中小企业的创新根基,实现我国整体实力的提升。
第一,构筑以中小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合作研发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活动也在某些技术领域展开,但是缺乏国家战略政策的整体规划和导引,产学研联系不紧。而中小企业由于受研发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制约,技术合作研发更是凤毛麟角,影响整体技术实力的提升。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和经验,在国家创新战略中明确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的重要战略地位。尽快制定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战略纲要,建立中小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合作研发体系,整合各种科技资源,大力开展企业与科研院校的交互式技术合作研发,提升我国中小企业整体技术能力,从而提高国家竞争力。
第二,为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提供专门法律支撑。有效的法律支撑能给企业技术合作创造良好有序的政策环境。我国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法律法规位次较低,多停留在部委规章的层面,对企业技术合作研发尚无专门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技术合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技术合作的长效化。在此次危机中,我国中小企业的脆弱性显示得比较充分,技术合作研发的不足使我国企业在危机面前难以形成合力。尽快制定我国企业技术合作的法律,给予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更多的法律支持是我国企业增强实力、摆脱危机的必然举措。
第三,引导大企业和科研院校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支持,形成以中小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合作研发网络。一是政策鼓励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支持与合作,倡导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其中专利技术的优惠许可就是一条有效的途径。针对特定产业的特定技术,大企业以优惠的价格将专利技术许可给本国、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并可选择某些中小企业进行后续技术的合作研发,对于培植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会起到引领和“传、帮、带”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与研究院校的技术合作研发。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国内研究院所的合作研发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在法律支持、知识产权划分等基础工作方面还不够完善。如何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有效运用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与科研院校形成畅销的技术合作研发联动机制是关乎中小企业提升创新基础能力的重要课题之一。
三是鼓励产品及规模均较为接近的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研究中心,开展技术合作共同承担风险,获得利益。
四是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多维度、多元化的技术合作研发网络,通过产学研的紧密合作与互通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使各个创新主体全面提升技术实力。
第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为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功能全面,集信息咨询、技术成果管理、技术评估、技术市场调查、国内技术市场辅助规范、海外技术市场开拓等功效为一身,能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程技术咨询与服务。我国的行业协会比较复杂,许多行业协会前身是行业管理部门,对于产业前沿的技术服务并不擅长。近年来,我国的行业协会迅速转变工作方式,积极推动促进产学研结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与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功能和绩效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如何赋予行业协会等组织更多的技术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技术合作研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是当前需要着重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