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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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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16  来源:《求是》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了“积极探索科学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评价体系”的要求。从体系建设入手,不断完善科技评价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科技评价的内涵与功能

  科技评价是对科技活动所产生的效果和影响的认识过程。当前,科技评价对于激励和引导科技创新、改进政府科技管理工作和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科技评价活动主要层面是政府部门围绕公共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展开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国家科委率先提出用“第三只眼睛”对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等开展独立评估,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内部管理决策的需要,以改善和提高公共研发活动的效率和质量。近些年科技部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机构、政策等评估活动,为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政府部门外,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都开展了与自身管理相关的评价活动。

  第二个层面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的学术评价活动,其目的在于繁荣学术空气、鼓励科技创新、激励人才成长,同时也为科研机构内部管理服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展方向、机构设置、课题分配、成果水平、晋升职称等。

  第三个层面的评估活动是面向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决策和公共科技资源使用绩效展开的,我国刚刚开始探索和试点。在国外,这类评价通常由国会组织开展,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为科技评估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二、科技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科技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还存在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

  1.科技评价制度体系不健全,缺乏刚性约束。近10年来,许多政府部门发布了有关科技评价的管理文件,但由于缺少制度化的安排,文件的执行力和评价的效果并不理想,对于什么时间评价、评价什么、由谁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和报告制度,还缺乏刚性约束,存在较大随意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明确了科技评价的法律地位,但还需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2.科技评价组织体系不完善,评价主体单一。目前的科技评价活动多以政府或单位行政部门为主导,多元化评价主体尚未形成,评价活动还不能全面反映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及利益群体的诉求,难以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政府组织的科技评价中,专家大都以个人身份出现,不能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优势。少数大企业开展的科技评价活动,只限于为本企业内部服务。行业组织在科技评价中还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和作用。社会公众参与科技评价的范围小、机会少,对公共研发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作用还十分有限。

  3.科技评价操作体系不规范,一些导向存在误区。科技评价操作体系不规范,带来了一些导向误区。一是片面追求“打分排名”、“评比评优”,导致评价“过度”、片面追求业绩。二是评价结果与科技人员的工资、职称、住房直接挂钩过多,导致科研活动中的急功近利思想,甚至成为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的诱因。三是评价指标盲目套用,简单量化,如过分注重科技人员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级别,而忽视了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成果转化对社会的贡献。四是行政部门对评价的不当介入过多,影响了科技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从体系建设入手,加强和不断完善我国科技评价工作

  在建设科技评价体系的过程中,除了要不断规范技术操作体系外,更要注重完善科技评价的组织运行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才能逐步解决科技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构建科技评价体系的基本架构。科技评价体系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微观层面的规范化操作体系,主要是解决评价在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包括按照不同目的和对象分类建立科技评价的标准和规范、方法和程序、专家库和数据库等。目前,在这个层面上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标准化和系统化还不够,仍需逐步建立评价的信息库、标准库和知识库。中观层面的多元化组织体系,主要是解决评价活动的组织运行问题,包括谁来组织评价、如何组织评价、如何利用评价结果等。要逐步改变以政府为主的单一组织模式,让科学共同体、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众更多地参与进来,并根据各自的功能职责和社会角色,单独或联合开展科技评价活动。宏观层面的制度化保障体系,主要是解决科技评价的法律制度问题,形成法律法规保障机制等。除了政府部门为自身管理作出的制度安排外,各级人大对科技战略规划、重大计划项目的绩效检查和监测评估制度,也应当成为科技评价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科技评价中的综合作用。政府组织研究并发布科技评价的政策方针和评价指南;委托评价机构和专家独立评价科技规划计划、重大专项和创新政策等;推动建立科技评价行业协会,指导其建立科技评价的规范标准,并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认定、考核和监督等。科学共同体发挥人才荟萃、专业集中的优势,在成果鉴定、职称评定、院士遴选、人才举荐、科技奖励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其效益纳入评价的范畴。让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到公共研发活动的评价中来,发挥其贴近市场的优势。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科技评价活动,体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加强科技评价体系建设。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的科技评价实施条例,对科技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科技政策进行定期评估和督促落实。增强政府科技评价的职能,从决策、执行和评估功能相对分开的要求出发,在其内部建立评价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职能转移、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加强科技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应用,不断促进科技评价“阳光运行”,使评价活动更加科学、客观、公正。

  (作者: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更新时间:2012-02-20 14: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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