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体制改革中的认识误区
作者:黄涛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4日 来源:学习时报
一是障碍归因误区:阻力都是由科技体制的弊端造成的
社会的亚健康运行会直接影响到科学社会的运行状况。单靠科技部门的改革实现科技事业的大发展实属一厢情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协同配套的体制改革不可或缺。只要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的运行回归常态,遵循常理、常规,符合常情、常识,科学的运行就会逐步符合科技自身发展的规律、科学社会运行的规律、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
科技体制承担了太多不该承担的东西。科技发展中涉及人的因素、文化的因素、传统习惯的因素比体制的因素更复杂、更关键。说起我国无缘诺贝尔科学奖、原始创新不够、自主产权不多、成果转化不力等问题,科技界、学术界、产业界等社会各界无不对科技体制的弊端深恶痛绝、大力讨伐,把科技进步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不够的原因,都归结于科技体制不完善及改革的滞后。这种简单的科技体制改革万恶论值得注意。社会运行中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已经常态化、习惯化,甚至形成潜规则,违背常理、常规、常识、常情的畸形的“劣胜优汰”现象在不少领域大行其道。科研领域也不例外。科研资源配置如果不是凭业绩分配而是凭关系分配,做表面文章的往往风风光光,埋头苦干的却窝窝囊囊,谁还愿意“十年磨一剑”?科研人员及科研院所出于实现个人及本部门私利的考虑,不是专注于“科技”本身的研究和探索,而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消耗在“科技”之外的运作上,往往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表面光鲜实际上无用的甚至错误的东西,如片面强调“项目”、“论文”的显示度,设法争取各种级别的奖项,借此向上级交差,向群众交代,最终似乎有一个各方满意的结局,但实质问题并没有解决,国家的创新能力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无形中受到损害。
二是目标定位误区: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推进原始创新,研发求真务实的成果。基础研究的成果要“求真”,力求“开天辟地”,发表新说,引领未来;应用开发的成果要“务实”,强调“脚踏实地”,支撑发展。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的体制目标不同,科学是从“自在”到“自识”,技术是从“自识” 到“自用”,工程是从“自然”到“ 人工”,产业则是从“人工”到“社会”。相应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提法应调整为“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经济一体化”,这更能反映由科学技术到产业的转化链条。
如果改革目标是笼统的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势必导致所有的科学技术研究领域都要面向经济建设。实际情况是该结合的必须结合,可以结合的应努力结合,不能结合的不能强求结合。两条直线如果是平行线,就没有交叉点。有些科技成果与经济本来就是“两张皮”,不能捏合在一起,不宜一味地强调结合;有的成果特别是基础研究可以转化为观念的更新;有的经过包装的假成果、虚成果,不可能实行转化;有的不成熟的成果不好用、不管用,连成果拥有者也不一定知道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的成果即使有技术可行性,但不一定有经济可行性,据统计,真正能够转化为经济成果只有5%。对于有转化前景、可以与经济结合的,需促进学科链、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对接,跨越“达尔文之海”——从产品投入生产到大规模产业化之间的鸿沟。
以上分析表明,“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是创新体制的目标,而不完全是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仅仅依靠科技系统的体制改革,无论决心有多么大,措施有多么强,都难以达到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的目的。
三是资源配置误区:科技创新“举国”就灵
最近,重提“科技创新举国体制”的呼声很大,也得到部分领导、专家的认可。需要明确的是,“科技创新举国体制”与政府合理发挥组织管理科技事业的职能有重要区分。在特殊历史时期采取特殊措施,“科技举国体制”将有限的资源向战略目标领域动员和集中,高效地解决重大科技课题,尤其是军事科技领域的“两弹一星”工程。当前,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集中有限科研资源联合攻关重大科技课题,仍然是有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不能过度迷信“顶层设计”,无比崇拜“大科学”,盲目热衷“大工程”、大项目、大课题。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大计划所吸取的大量资源将导致小型研究计划资源的萎缩,严重影响整个科学界的良性运转。值得科技管理部门警惕和预防的是,一些通过概念包装、捆绑申请、分散研究、合并交账、以数量充质量的伪“大科学”项目经过合法程序付诸实施。政府部门应克服职能定位中的越位、错位与缺位现象,不宜随意插手干预具体的科技工作,维护科学技术活动的正常秩序,引导科技发展方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鼓励创造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社会环境。
政府与市场都不是万能的。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宜保持两者的张力,合理界定各自功能和职责。政府职能由全能管理转变为有限治理,工作重心由微观调整转向宏观调整。凡是市场可以调节的资源配置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在应用和开发领域,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凡是市场调节失灵的地方由政府去调节,在基础研究领域、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等领域应继续扶持国家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