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日两国的比较看国家创新能力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来源:《红旗文稿》 作者:张 燕
2012年3月,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公布了《国家创新能力评估报告》,报告从七个评估项入手,分析了全球55个国家的创新能力,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加权分析,对各国创新能力按照“高”、“中高”、“中低”和“低”四个档次做出总体评价,中国的评价为“中低”,日本为“高”。
评估的基本情况
1.市场准入及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开放性与公平性。自由贸易使各国能够在技术研发领域发挥比较优势,外国直接投资则可以直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这对于提高创新能力至关重要。该项的评估标准分为三类:一是市场准入类,包括关税税率、关税制度的复杂程度、非关税壁垒、签订的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数量等;二是贸易服务类,包括海关工作效率、进口货物通关时间等;三是外国直接投资类,包括对外资的行业开放程度、审批手续等。中国此项排名为“低”,日本为“中低”。中国排名靠后的原因主要是关税税率较高,货物平均税率达到8%(日本为2.6%);进口货物通关时间长,为24天(日本为11天)。
2.科研政策激励创新的效力。科研政策直接影响国家创新能力,该项的评估标准包括:对研发活动的税收减免政策、政府研发投入占GDP的比率、政府对高校研发活动投入占GDP的比率等。此项中日两国排名均为“中高”,但中国政府研发投入仅为GDP的0.3%,落后于日本的0.51%;对高校的投入仅为GDP的0.12%,落后于日本的0.4%。
3.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和创业环境。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创业环境能够保证新创立的企业与老企业公平竞争,促使新老企业不断加大研发和创新的力度。该项的评估标准分为三类:一是监管环境类,包括创办企业所需的手续、时间及成本、租用或购买生产用地所需的时间及手续、招聘员工的难易程度及成本、企业破产清算后的追偿比率、政府监管活动的透明程度等;二是竞争环境类,包括当地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市场的垄断程度、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性等;三是创业环境类,包括新企业的数量、新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成本等。此项排名中国为“中低”,日本为“中高”。两国在这一领域存在较大差距。创建一家新企业,中国需要履行14道手续,需时38天,获得生产用地需29天;日本需要履行8道手续,需时23天,获得生产用地需14天。新企业创建后,中国的企业承受的行政管理成本是最高的,为所有国家平均水平的3倍,接近日本的8倍。当新企业破产清算时,中国的债权人获得的补偿平均仅能弥补36.4%的损失,低追偿比例使得中国的新企业很难获得投资;相比之下,日本的追偿比例达到92.7%,居所有国家之首。
4.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效力。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政策体系中最为有效的部分。该项的评估标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指数(采用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权威指标PARK指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政治环境、软件盗版情况、是否被列入美国贸易代表署拟定的特别301报告等(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年度报告,主要针对盗版软件等问题)。此项排名中国为“中低”,日本为“高”。中国在权威指标PARK指数上进步明显,从2000年的3.09提高到2005年的4.08,但仍低于全部国家的平均值4.12;日本没有变化,2000年和2005年均为4.67。中国排名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盗版软件的安装率高达79%(日本为21%,仅次于美国),且被列入特别301报告中的“优先观察名单”。
5.推广信息通信技术的相关政策力度。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能够推动所有行业中的创新活动并提高劳动生产率。该项的评估标准分为四类: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宽带用户比率、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率、通信费率、是否制定了国家网络建设规划等;二是电信市场的开放及竞争情况,包括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水平、外资进入电信市场情况、固话和移动通信等市场的竞争程度等;三是法规建设情况,包括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的立法、涉及信息通信技术方面的立法等;四是应用情况,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推广情况、网民比例、移动用户比例等。此项排名中国为“中低”,日本为“中高”。中日之间差距比较大的指标包括:宽带用户比率,中国为9.4%,日本为26.9%;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中国平均为7.2%,日本对此类产品实施零关税;电子政务方面,中国政府的在线服务评分为0.368,日本为0.673。
6.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开透明程度。政府可以调整采购政策,率先采用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断推动创新活动,因此,采购政策应当成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的评估标准包括:是否签订了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采购中的腐败情况、政府率先采购先进技术产品的情况等。 中国此项排名为“低”,日本为“高”。根据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签约国进行政府采购时,其他签约国的企业应享有与本国企业同样的待遇。中国目前为该协定的观察员国(可不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评估腐败情况时,报告使用了“透明国际”评定的“腐败观感指数”,中国得分为3.5,日本为7.8。在率先采购先进技术产品方面,中国得分为4.5,略高于日本的4.1。
7.对技术移民的开放程度。 高技术移民可以加快知识与技能的流动,促进本国和全球的创新与繁荣,国家对高技术移民的开放程度因此成为创新战略的重要环节。该项的评估标准包括:高技术移民占移民总数的比率、高技术移民与低技术移民的比率、高技术移民占总人口的比率。中国此项排名为“中低”,日本为“中高”。其中,中国的高技术移民占移民总数的48%,日本为63.8%;高技术移民与低技术移民的比率,中国为1.6倍,日本为6.3倍;高技术移民占总人口比率,中国为0.05%,日本为1.08%。
塑造创新能力建设体系
该报告指出创新不仅仅局限于高科技产品,有效的创新政策也不能仅仅考虑如何促进科研和高科技产品的研发,要推动创新,必须以上述七大评估项中列出的各条评价标准为参照系,建立一个由商业环境、监管环境和政策环境构成的三位一体体系。
1.建立有利于创新的商业环境。 商业环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促使资本更加迅速流向创新活动的机制、鼓励创业和个人创新的氛围、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先进的管理经验、鼓励竞争、合作以及适度冒险的文化。
2.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监管环境。监管环境包括以下部分:开放的竞争性贸易体系,通过竞争激励国内企业创新;支持新创企业进入产品及劳务市场展开竞争的机制;鼓励创新、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税收体制;尽可能透明、一致、以经营绩效为标准的监管体系;以法制为基础的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以公开、公正、竞争为原则的政府采购体系;确保创新者得到回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创新的政策环境包括以下部分:支持技术研发的政策;支持技术商用化的政策;支持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政策;支持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政策;吸引高技术移民的政策。
(作者单位: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