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
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陈文通
2011年11月09日
一、引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逐步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伊始中央就明确指出: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这种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央还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说,必须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结合起来。
但是,即使是赞成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相容和结合也存在一定的疑虑。从理论上讲,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人物,还是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都明确地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市场经济”概念还没有出现,经常使用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和“货币经济”)。从实践上讲,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迄今为止的市场经济都是以私有制、经济自由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先例。如果我国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进行改革,并不得不遵守由西方国家制定的“国际规则”,那么,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意味着只能是社会主义适应市场经济,而不是相反。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制度还能够坚持下去吗?反过来,如果改革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前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能够建立起来吗?对这样的疑问做出回答是摆在经济学家们面前的理论难题。
在经济学家中,除少数人之外,大多数人都赞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但他们的出发点、着眼点和目标模式是有显著差异的。有些经济学家的出发点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眼于让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经济联系和配置资源,改革的底线是不能根本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有些经济学家的出发点则是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着眼于改变公有制实现形式、企业制度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目标是使我国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此,任何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和应当突破,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应当成为既定的前提和束缚改革的框框。
赞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学家们意识到,要确认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够结合,首要一点是,必须从理论上说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相容这个“传统观点”是不成立的。但是,既然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那么就必须重新认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不过,在不同的经济学家那里,“新的认识”也是各不相同的。
有的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含义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凡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制度形式就是社会主义,只要确认生产、资本和企业的社会化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只要确认社会主义不必以公有制为基础;只要确认“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那么,社会主义就可以和市场经济直接统一起来了。
有的侧重于对“公有制”内涵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不管生产方式和实际经济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要确认保持公有资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所有权就是坚持了公有制,只要确认股份公司形式本身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那么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就没有矛盾了。
有的侧重于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古已有之,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关系,只要确认市场经济本质上不过是等价交换关系;只要确认计划和市场不过是资源配置的不同形式、方法和手段,那么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就可以结合了。
有的侧重于对现实经济关系及其范畴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劳动力成为商品不过是分配社会劳动的方法,因而不会影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只要确认劳动和资本不过是不同的生产要素,它们共同创造价值,并按照各自的贡献获得相应的“回报”,不存在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问题,那么区分姓“资”姓“社”就没有意义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矛盾就不存在了。
有的侧重于对“生产一般”和“规律一般”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只要确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许多经济规律都属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去掉其特有的资本主义性质同样适合于社会主义经济,那么社会主义就可以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了。
有的侧重于对马克思经济理论正确性的重新认识。他们认为,只要确认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不是僵死的教条,只要确认老祖宗的理论中本来就有一些空想成分,只要确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同我国改革现实不相符和的一些理论观点都可以大胆突破和修正,被当代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不正确的观点都可以抛弃,按照“创新”的理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就不会有矛盾了。
经济学家们提供的理论依据都是科学的吗?我们当然不能做出简单肯定和简单否定的结论。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一方面一些中高级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地重复提出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另一方面有一部分人把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市场化”改革,在他们看来,改革存在方向性问题。这不能不说明,经济学家们提供的理论依据还缺乏广泛和充分的说服力。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有些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主要理论贡献--“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知之不多、知之不深、知之不确,对马克思经济理论(《资本论》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中的重要内容存在明显的误解。有鉴于此,经济学界应当坚持“科学上的诚实”(马克思对李嘉图的评价)精神,系统地澄清政治经济学的一些重要理论观点,为我国的“第二次革命”提供更加科学和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论依据。
二、对马克思《资本论》基本思想的误解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人们多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集中体现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资本论》的精髓集中在三个观点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必须经过的,是不能跳过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做出了巨大的历史功绩,它为共产主义社会创造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因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和易逝的。但迄今为止,经济学家对《资本论》内容的理解是不确切的和片面的。如果对改革前后的认识做对比,可以说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把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变成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资本主义成了“罪恶”的代名词,越早消灭越好。改革开放以后,在一些经济学家的眼中,《资本论》变成了《市场经济论》,资本不过是生产要素,把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律说成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有些经济学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马克思的《资本论》在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同时,也阐明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社会也是社会化大生产;而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因此,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总结出来的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许多经济规律如果抽掉其特殊的资本主义性质,同样适合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就这个意义来说,《资本论》同时也是“商品经济论”或“市场经济论”。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认识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学界的主流,即使在一些老一代经济学家那里也不例外。他们主张,现在学习《资本论》主要不是从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出发,从理论上搞清楚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的流通和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必然退出历史舞台的发展趋势,而是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认识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于是,我们的一些党校、干校、大学开设《资本论》课程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从中学习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不管这种认识的出发点如何,在理论上都包含了许多误解。
所谓社会化大生产,是相对于封闭孤立、工农结合、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表现为自然经济)而言的。后者几乎生产家庭所需要的所有产品,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和外界很少发生商品交换和经济交往。社会化大生产起始于工业革命和工厂制度,首先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现在也存在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更高水平的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不同于小生产方式的突出特点:一是劳动资料的性质不同。劳动资料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最初的典型形态是大机器工业,并向机器体系、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二是分工的程度不同。生产单位内部的技术分工和生产单位之间的社会化分工都高度发展。三是劳动生产率不同。劳动生产率达到小生产方式不可比拟的程度。四是交换关系和经济交往不同。在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劳动的交换、产品的交换和经济上的交往已经普遍化。社会化大生产对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和经济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社会化大生产存在于完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中,其规律性也不同。因此,几乎找不到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又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经济学家们所说的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实际上大都是普遍化商品生产的规律,即资本主义经济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一系列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剩余价值生产规律,剩余价值分配规律、资本积累规律、资本循环和周转规律、社会总资本再生产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规律、地租规律等,都不是所谓“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而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规律。这些规律之所以在我国现阶段仍然存在和发挥作用,不是因为它们是超越于不同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的一般规律,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仍然广泛存在相同的经济条件。本来,我国现阶段和资本主义国家有许多相似或者接近的经济关系,但经济学家们却看做是性质不同的对立物;本来,仍然起作用的许多经济规律是普遍化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但经济学家们却说成是“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或“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是一种很奇怪的思维方式。把这些规律看做是社会化大生产一般规律的经济学家们,都有两个共同的假定前提:一是都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形态看做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二是都把市场经济(商品经济)以及相关的经济范畴--资本、剩余价值、利润、地租、竞争等等--做作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生产的一般范畴。然而这种假定前提是不能成立的。
经济规律是历史性的规律。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认为,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存在不同的经济规律。经济规律是历史性的规律。生产一般或社会生产的共同规定,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是确实存在的,但这种一般规律为数不多,而且说明不了任何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而不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不言而喻,只要处于主体地位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就会存在和起作用。实际上,只要人类社会仍然处在第二阶段,即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这些规律就必然存在和起作用。恩格斯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个个别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用于生产一般和交换一般的、完全普遍的规律。” [1](P489-490)
“生产一般”不能说明任何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时髦做法是,开头总是摆上一个标题为《生产》的总论部分,用来论述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即所谓“生产一般”。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生产一般是对生产的一切时代的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的一个抽象,其中,有些属于一切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有的是最新时代和最古时代共有的。没有这个一般,任何生产都无从设想。但是,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做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例如,用生产一般说明不了资本的含义和本质,否则,原始人的木棍也可以认为是资本。[2](P3-6)
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并不是平列的关系。一般地说,生产和消费、生产和分配、生产和交换(流通)之间存在互相影响的一般关系(表现为哲学上的辩证关系)。但马克思指出,这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然而,庸俗经济学却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平列起来,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所揭示的不过是再生产各环节的肤浅联系。他们把分配做作与生产并列的独立自主的领域,他们似乎是要对概念做辩证的平衡,而不是解释现实的关系。[2](P6-17)不仅如此,即使正确地认识到了“四个环节”之间的一般关系,也不能说明任何一种特殊历史的生产方式。我们有些经济学家不是深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经济形式和经济运动规律的特殊性,而是一般地谈论“四个环节”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对《导言》的明显误解。
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不能说明生产方式的性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过程总要有三个简单要素,即: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是生产劳动过程的共同规定,任何生产方式都不例外。但政治经济学既不是工艺学,也不是生产力学,它要阐明的不是这些简单要素本身的自然性质,而是这些要素借以存在和结合的生产力性质和社会形式。一方面是劳动资料(尤其是机械性的劳动资料)的性质;另一方面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即生产方式。这二者都是历史的。就结合形式来说,主要涉及到,劳动和所有权是统一的还是分离的;在统一的形式中,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还是以自由联合关系为基础。我们有些经济学家长期在“三要素论”和“两要素论”之间争论不休,却说不清楚我国现阶段要素结合的社会形式,即生产方式。
后面将逐一说明,经济学家对《资本论》的误解是多方面的,但集中在下述几个问题上:商品生产;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价值规律;资本理论;劳动力市场;危机理论。
三、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误解
在经济学界,对商品生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180。大转弯的过程。不少人曾经认为,发展商品生产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后来又认为,商品生产是“中性”的,和资本主义没有关系。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们要建立的现代市场经济只有落后与先进之分,没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分。[3](P14)有的认为,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市场经济既有共性--包括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也有与各国所特有的历史条件和与社会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特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这个条件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4](P6-7)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一般市场交换关系的最有决定意义的关系是价值关系,而不是追求剩余价值,因此,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的说法是不对的,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两种不同的调节资源配置的手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制度的转型,而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正确处理使用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之间的关系问题。[5](P19)有的经济学家提出,我们的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指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5](P6-7)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学人突破了社会主义实行产品经济论,形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5](P11)有的经济学家主张,“要以生产社会化规律为主线揭示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相结合”。[5](P9)把上述经济学家们的认识概括起来就是: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在于如何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不是要变革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将消除商品生产的论断。上述观点表明,经济学家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着明显的误解。
首先,经济学家没有搞清楚市场经济的实质,没有把市场经济和简单商品生产区别开来。商品生产的确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但是,不可能由此得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是商品生产的一般结论。第一,商品生产的存在必须有两个一般条件:一是社会分工,生产者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因而存在交换产品的要求;二是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生产者之间必须按照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实行等价交换。因此,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存在于共同体内部;一旦共同体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出现了商品交换,共同体本身就变得松散和面临解体了。第二,商品生产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即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劳动力也成为商品,一切有使用价值的典型都趋向商品化。市场经济不是和商品生产等同的概念。市场经济作为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而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是商品生产的高级阶段和现代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仍然会存在一定的简单商品生产,但作为主体的形式不再是简单商品生产。市场经济的存在除了上述两个一般条件之外,还必须有特殊条件。首先,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使用价值(既不是直接的使用价值,也不是间接的使用价值,即不是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使用价值),而是使现有的价值增值,即获得剩余价值。这就意味着,生产条件是作为资本来使用的。其次,生产要素必须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和配置。这就意味着劳动和所有权必须分离,劳动者本身必须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劳动必须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概括地说,市场经济的存在还必须具有第三个条件,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须成为主体。就这个意义来说,市场经济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经济。因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列宁以及西方经济学主流派关于市场经济的观点并没有错误。
其次,经济学家没有搞清楚,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的实质是变革经济制度。市场体现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是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创造出市场主体,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流动的雇佣劳动者。这本身就包含着创造产权主体和资本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即经济制度的变革。事实也是如此。因此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绝不仅仅是处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不过是表面现象,而不是经济关系的本质。
再次,经济学家没有搞清楚,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有质的区别。当经济学家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市场经济的时候,想要表达的内容是正确的,但对经济关系的抽象和对经济范畴的运用是不恰当的。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他们不清楚或者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区别。现实的经济关系已经清楚地表明,我国现在仍然处在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社会关系仍然是物的依赖关系,经济形式只能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即西方经济学所说的市场经济。我国只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非资本主义道路或社会主义道路,还远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必然性丝毫没有突破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突破的是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经济体制,突破的是过去那种“超阶段”的做法,突破的是违背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的做法。
四、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误解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有些经济学家发现,这“两论”和改革的方向发生了矛盾,必须加以补充和修正。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价值是由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资本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6]因此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有缺陷的。这已经不是一般的误解了,而是要从根本上颠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了。其实,这已经不是什么新观点,庸俗经济学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就提出来了。这位经济学家不懂得政治经济学所说的价值是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在产品不表现为商品的条件下,社会劳动也就不表现为价值。价值不是西方经济学中构成GDP的增加值,价值的本质内容是人类抽象一般的社会劳动,因此,只有生产商品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至于其他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如果属于劳动产品,那么本身已经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会按其损耗的程度将一部分既有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但不会增加丝毫新价值。
生产资料是生产物质产品的物质条件,因而也是生产商品和劳动者创造新价值的条件,并参与使用价值和价值创造的过程,但生产资料本身不创造任何价值。
资本所体现的是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尽管它可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货币的形式或商品的形式、可变资本的形式或不变资本的形式、固定资本的形式或流动资本的形式。把生产资料或者货币本身等同于资本是不正确的,生产资料和货币是否采取资本的形式、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性质。经济学家把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说成是价值的创造者,目的在于说明劳动并不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没有剥削剩余劳动,资本和劳动是合作关系。这种观点与事实完全不符,和雇佣工人的看法相去甚远。
如果说剩余价值仅仅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那么价值和价值的创造仅仅同商品形式有关,而与所有权的归属和生产方式的性质无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活劳动同样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非劳动要素同样不创造价值。
在有的经济学家看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根本上否认商品、货币、市场的历史正义性和合理性,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矛盾。[5](P65)这是另一种误解。首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根本没有“否认商品、货币、市场的历史正义性和合理性”。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确实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由于确认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活劳动创造的,也就可以确认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样一来,就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过是一种历史的生产方式。但这丝毫不否认商品、货币、市场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甚至也不否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和巨大历史功绩。商品、货币、市场、资本等都是一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都是合乎规律地出现的,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都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具有历史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其次,劳动价值论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矛盾。在这位经济学家看来,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具有“正义性”和“合理性”的,因而必须创造包括“新的劳动价值论”在内的新的理论,以代替马克思的有局限性的理论。其实,这位经济学家并不懂得,我国仍然处在“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商品生产仍然是基本的经济形式。不管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和政治形式如何,只要是同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同样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关系。我国和西方国家相比较,商品、货币、市场、资本会有历史的和民族的特点,但它们本身没有质的区别,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要实现道德上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而是要使生产方式、经济形式、交换方式同现阶段的生产力相适应。
五、对价值规律的误解
经济学家们都知道,价值规律是商品价值由生产(再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这个规律不仅要求各个生产部门的每个商品生产者使用社会必要劳动,而且要求整个社会必须按照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这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他们又认为,既然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会同样存在和起作用,那么价值规律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规律。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价值规律确实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我国现阶段确实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确实存在和起作用,但是不应当把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抽象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绝不能把价值规律说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规律。这里同样是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
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价值规律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律。这是因为,只有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条件下,只有在劳动力也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也就是说,只有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才真正显示其规律性。在偶然的、简单的商品交换中,就交换关系的性质来说,一方面商品生产或者只是自然经济的补充,或者是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社会分工;另一方面生产商品的直接目的是交换价值,而不是剩余价值,最终目的是通过互通有无的交换获得符合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就价格和价值的关系来说,一方面交换双方对劳动的耗费都比较清楚;另一方面市场供求关系对于价格的波动没有显著的影响。因此,等价交换作为等量劳动相交换是以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价格是直接符合价值的。但是,价值规律作为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是在商品价格围绕价值长期不断地运动中表现出来的规律。如果价格直接等于价值,也就无所谓价值规律了,价值规律对供求和生产也就不起调节作用了。但是,在普遍化的商品生产条件下,即所谓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价值增值(剩余价值),而不仅仅是交换价值,更不是为了直接获得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在供求、货币、资源、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是经常的,幅度可以是很大的。这时候价值规律才真正表现为规律,才对供求和生产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价值规律“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展”。[7](P98)恩格斯也指出,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从而也就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1](P663-664)就这个意义来说,价值规律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律。
进一步考察,价值规律实际上是以价值形式为基础的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实现的形式。马克思指出,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这就是说,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是一个一般规律,但是,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中,其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些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而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8](P580-581)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不是人的依赖关系社会,而是物的依赖关系社会;明确地说,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也间接地说明,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实现的形式。
当商品生产仍然是我国普遍化的形式时,社会化的劳动力必然采取商品的形式,劳动和所有权必然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生产资料必然更多地采取资本的社会形式。这时候,“够格”的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存在,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是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因此,把价值规律说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规律是一种误解。
六、对资本的误解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曾经正确地指出了资本的本质--“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一些经济学家在表面上的矛盾面前动摇了。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资本是一种生产要素,不与资本主义相联系。[9]其实,把资本看做物,看做商品和货币,看做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并不是什么新观点,而是一个世纪以前庸俗经济学家的观点,也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他们看不到或者有意掩盖资本的本质。马克思认为,资本不是物,不是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商品,不是生产要素,不是货币,而是一种具有历史规定性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物、商品和货币、生产资料等等才表现为资本。[10](P877-878)马克思进一步精辟地指出,资本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资本是用来重新生产剩余价值的积累起来的财富;资本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生产关系;资本就是劳动条件和生产者的分离;资本不是静止的价值,而是一种运动;资本的权力是平等地剥削劳动力。他还指出,使用价值和产品本身不是资本;商品本身不是资本;价值本身不是资本;作为资本的货币不同于作为货币的货币;劳动能力不是工人的资本。我们的一些经济学家把西方经济学老掉牙的观点当做创新观点,实在是一种悲哀。
在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劳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只要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只要市场的直接目的是剩余价值(利润),生产的物质条件就会采取资本的形式。资本就是资本,根本不存在“资本主义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的资本”的区别,也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二者之上的所谓“资本一般”。在我国,除了国内外的私人资本以外,还有大量的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就后者来说,只要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价值增值为目的,从雇佣劳动者的立足点看问题,它们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当然,它们和私人资本相比的确有区别,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获得的利润至少有一部分会服务于社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而不会全部落入私人腰包(在产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薪酬的一部分来自资本利润)。
回避和掩盖资本的本质是完全不必要和不正确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可以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既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马克思语),那么,资本就仍然会做出历史性的贡献。那些力图回避和掩盖资本本质的经济学家其用意也许是好的,可能是为了推进改革顺利进行,但却造成了经济理论的混乱,使经济理论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实际上是帮倒忙。
七、对劳动力市场的误解
劳动力市场是和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相联系的,体现的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后,围绕是否建立劳动力市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后劳动者是否仍然是主人翁等问题,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激烈争论。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力进入市场和劳动力作为商品,不仅不会改变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反而“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因为劳动力可以按照他们的价值进行交换。[11]这种说法是完全不正确的。“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是什么涵义?在现代社会,从根本上讲就是劳动和所有权不分离,劳动者以共同体为中介,以共同所有者和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同生产的物质条件相结合,劳动者以不同的方式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不再受资本支配,不再为资本提供剩余劳动。如果劳动和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力已经成为商品,劳动者已经成为雇佣劳动者,劳动者就不再是主人了。当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时候,劳动力的买卖当然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这个“等价”就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是,劳动者一旦进入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个差额就是被企业主或者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的买卖和劳动力的使用完全是两回事。劳动力市场上的等价交换纯粹是一种假相。
经济学家所谓的劳动力进入市场和劳动力作为商品不仅不会改变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反而“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的说法,纯粹是无稽之谈。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资源,绝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是一定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劳动和所有权分离的结果。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者的失业,都是基于同样的经济原因。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外的场合--无论是奴隶劳动、农奴劳动、个体生产者,还是不同发展阶段的共同体,都不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资源。在劳动者付出同样劳动量的前提下,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价格也许高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工资,但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在前者那里,剩余价值被企业主无偿占有了;在后者那里,剩余价值被国家占有了,并转化为新的国家投资。可见,这种工资数量的差别丝毫不能说明,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场合,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反而提高了。
持此观点的经济学家应当想一想,劳动力为什么会成为商品,为什么去给别人打工?如果劳动者有足够的生产资料,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生产过上富足的生活;或者,如果劳动者有充足的资本,能够办一个像样的企业,能够过上富裕的生活;或者,如果劳动者所在的共同体(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走上共同富裕之路,那他还用得着去出卖劳动力吗?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但这主要是从政治权利和全民所有制资产法律所有权的角度来说的。我国经济体制经过改革以后,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劳动和所有权也发生了分离;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凡是社会化的劳动方式,基本上是雇佣劳动。在被雇用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中,劳动者和雇主的关系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是资本支配劳动者。在这种场合,劳动者还能够是主人吗?如果劳动者真的是主人,为什么会发生贫富差距过大(一方面是占有社会大量财富的亿万富翁,另一方面是生活低于贫困线的劳动者)的问题呢,为什么工人不能分享企业的利润呢,为什么企业主们异口同声地竭力反对《劳动合同法》呢,为什么富士康公司那么多的青年工人跳楼自杀呢?
八、对经济危机本质和根源的误解
在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面前,我国经济学界和西方国家的学者们唱一个调子:只谈金融危机,不讲经济危机;把金融危机的根源归结为政府监管不力;把我国的经济困境说成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的结果。有一些经济学家不仅未能用马克思的危机理论说明经济危机的实质和根源,而且对这一理论本身缺乏正确的理解。有的经济学家说,马克思确认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调节才能使资源配置趋于均衡状态,从而避免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但传统计划经济未能实现资源均衡配置;而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仍然存在经济的周期性特征。[5](P67)看起来,这位经济学家既不懂得经济危机产生的经济根源,也不懂得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关系。
西方经济学所说的资源均衡配置和避免经济危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资源的均衡配置,本质上是生产要素按照社会需要的比例和效率最高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配置是由市场机制和平均利润率的调节作用实现的;在社会共同生产的条件下,均衡配置是由社会统一组织和计划调节实现的。经济危机的产生主要不在于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而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由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造成的比例失调,也可以看做是经济危机,但这是由商品货币形式本身造成的,而不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这种形式的危机可以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恢复平衡。真正意义的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危机,是以生产相对过剩为标志的经济危机。资本过剩、商品过剩不过是生产相对过剩的结果和不同表现形式。在马克思之前,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就已经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只是对消除经济危机的出路感到困惑。他深刻地感觉到,资本主义生产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它的形式(即它的生产关系)促使生产力和财富不受拘束地发展;另一方面,这种关系又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生产力越发展,这种关系所固有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商品和货币、买和卖、生产和消费、资本和雇佣劳动等之间的矛盾就越扩大。“他特别感觉到了这样一个基本矛盾:一方面是生产力的无限制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同时财富由商品构成并且必须转化为货币;另一方面,作为前一方面的基础,生产者群众却局限在生活必需品的范围内。因此,在西斯蒙第看来,危机并不像李嘉图所认为的那样是偶然的,而是内在矛盾的广泛的定期的根本爆发。”[12](P55)马克思肯定了这种正确见解,他进一步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进行直接剥削的条件和实现这种剥削的条件,不是一回事。二者不仅在时间和地点上是分开的,而且在概念上也是分开的。前者只受社会生产力的限制,后者受不同生产部门的比例关系和社会消费力的限制。”但是,首先,社会消费力既不是取决于绝对的生产力,也不是取决于绝对的消费力,而是取决于以对抗性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消费力;这种分配关系,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消费缩小到只能在相当狭小的界限以内变动的最低限度。其次,这个社会消费力还受到追求积累的欲望、扩大资本和扩大剩余价值生产规模的欲望的限制。这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它是由生产方法本身的不断革命,由总是和这种革命联系在一起的现有资本的贬值,由普遍的竞争斗争以及仅仅为了保存自身和避免灭亡而改进生产和扩大生产规模的必要性决定的。“生产力越发展,它就越和消费关系的狭隘基础发生冲突。”[13](P272-273)“一切现实的危机的最后原因,总是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而与此相对比的是,资本主义生产竭力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13](P547-548)“生产过剩的起因恰好在于:人民群众所消费的东西,永远也不可能大于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数量,因此人民群众的消费不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的增长。”[14](P535) 总之,经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基本矛盾和自身限制。既然这个基本矛盾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么它就不仅存在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且也存在于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本形式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存在于所有纳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国家。所谓国际金融危机,不过是国际性经济危机在金融领域的表现。
既然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只有在以新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经济危机才有可能避免。以凯恩斯理论为基础的扩张性经济政策可以扩大所谓总需求,从而暂时缓解经济危机,但是,这不仅不能消除固有的基本矛盾和自身限制,不能消除危机本身,反而会深化危机。实践证明,一旦扩张性政策成为常态,必然积小危机为大危机,必然造成潜在的和现实的金融危机,必然最终酿成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如果仍然以更大力度的扩张性政策挽救金融机构和阻止经济衰退,就必然造成许多国家政府的债务危机和世界性的通货膨胀。
把后发展国家的传统社会主义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把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计划调节,并把避免经济危机的希望寄托于这种计划经济,显然是一种误解。诚然,既然传统社会主义消灭了资本主义经济,自然也就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但是,它不能避免由这种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式造成的特殊类型的经济危机,因而也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传统的发展方式中,最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比例失调和结构扭曲,使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陷入极大的困境。因此,我国的计划经济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这种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传统社会主义这种实践根本不能证明马克思危机理论有什么问题。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只适用于以社会所有制和全社会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而这样的社会则只能脱胎于完成了历史使命的资本主义经济。我国所谓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超阶段的产物,是在落后的经济条件下力图和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对号入座的产物。名义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变成了实际上的统制经济或命令经济,这种统制经济适合于特殊经济条件下不同性质的国家,但不适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适合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
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样会发生西方国家那样的周期性经济危机,这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尽管我国市场经济的很大一部分建立在公有资本(主要是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但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劳动和所有权大都发生分离,企业的生产方式同样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生产的直接目的同样是追求剩余价值或利润,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剩余价值规律和资本积累规律等同样发生作用,同样存在收入差距悬殊和工人失业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样存在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生产力的无限扩张和人民群众消费能力低下的矛盾。目前,我国一方面出现了贫富差距过大乃至两极分化的趋势,广大人民群众缺乏有货币支付能力的购买力;另一方面在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部门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商品过剩和资本过剩(巨额游资已经转化为纯粹的投机资本)。这同样是一个基本矛盾,这个矛盾在市场经济体制范围内是不可能根本解决的。不仅如此,由于国有经济和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和发展方式不科学等等,还加剧了这个基本矛盾。不过,如果我们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国有经济和政府职能能够合理定位,有可能避免严重的经济危机。
九、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性质的误解
在大多数经济学家看来,我国目前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只是还处在初级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这种判断是不切实际的,和党的十三大报告的判断是不一致的,包含了对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产生条件和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定位的误解。根据唯物主义历史观,任何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社会形态的产生,都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科学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生,需要更特殊和更高级的经济条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科学社会主义产生的经济条件同时就是实现下述目标的条件:无产阶级和人类的全面解放;发生共产主义革命、铲除资本主义制度和废除私有制;消灭异化劳动、阶级和剥削。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消灭私有制和消灭阶级的条件。不言而喻,这些条件同时也是消灭旧的分工、消除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条件。但是,这些经济条件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高度科学化、高度社会化为基础的。如果基本上不具备这些条件,真正的科学社会主义社会是不会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所有自封的所谓社会主义,要么是现代版的原始共产主义(例如农民共产主义),要么是形形色色的假社会主义(例如民主社会主义),而最有可能产生的是国家社会主义,或者是国家社会主义和农民共产主义的混合物。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不可能一下子直接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必须经过一定的很长时期的过渡形式。不少经济学家不明白,马克思为什么把消灭阶级和消除商品生产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在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消灭阶级。这是很天真的想法。
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确切的抽象;确切地说,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广义地说,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看做是一个“简称”。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党的十三大报告有明确的阐述,但经济学家们往往忽略了。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和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15](P12)也就是说,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不是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的初级阶段,而是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所经历的初级阶段。严格说来,这个阶段还不具有完全意义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是以特殊道路完成第二阶段的历史任务,为社会主义创造条件。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区分为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的观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处在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而不是第三阶段(自由联合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特有的和当代资本主义并列的独立的社会形态。它和资本主义处于同一个发展阶段,完成同样的历史任务,只是发展道路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和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俄国公社”前途和命运问题论述的误解和歪曲。马克思的确讲过,俄国公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继续向前发展。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俄国公社可以直接转变为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作为一个新的“出发点”,而且;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俄国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和集体耕作制度能够保存下来;二是西欧率先实现共产主义革命,建立共产主义制度,为俄国公社提供示范和技术支持。实际上,这样的设想都落空了。在土地公有制早已经不存在的中国以及其他“东方国家”,即使有了第二个条件,也不具备“不通过”的起码条件。
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创造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必须经过”的,是不可跨越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中国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自然包含了一定的和不断增加社会主义因素,但这不等于跨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要我们看一看仅仅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而形成的现实经济关系,就完全可以明白这一点了。
十、对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关系的误解
社会主义一开始就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因此,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这样的问题,是不可能有唯一答案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以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为现实基础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基础之上的,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但是,自从一部分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社会主义”又有了新的含义。我们必须把和社会主义有关的几个不同概念区别开来:第一,把脱胎于发达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区别开来;第二,把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区别开来;第三,把改革前的传统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区别开来;第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开来。然而,在不少学者那里,这些不同的概念都混为一谈了。
对不同概念的混淆和对社会主义的误解,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就存在了。一方面是混淆了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质的区别,好像落后国家也可以直接建立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制度。甚至认为,越是贫穷落后,资本主义越是不发展,搞社会主义越容易。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做了不够确切的概括和解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概括为三条: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即使是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这种概括也是不确切的。第一,这种概括意味着公有制形式本身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不管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的性质如何,也不管公有化的范围和公有化的程度如何,“三条驴腿”的合作社也被认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第二,对公有制的理解只着眼于生产资料的归属,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不管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以何种方式结合起来的,只要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就是公有制。第三,既然公有制是一个抽象,那就已经包含了不同性质的公有制,包含了建立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上的公有制;但是,所有低级形态的公有制不可能产生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必然是名不副实,按劳分配必然变成平均主义“大锅饭”,计划经济必然变成国家垄断、国家指令和行政控制。第四,这种概括没有说明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什么,而只有直接满足社会需要、以直接使用价值为目的,只有以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才具有社会主义的实质。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的表面形式和实际内容就不一致了。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学界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改变,认为计划经济并不能做到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计划经济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与此相联系,对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的概括也发生了变化。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计划经济已经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了,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但是,这是一个从后发展国家传统社会主义实践得出的然而又涵盖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结论,是不合逻辑的,理论上并没有真正有所前进。就仍然肯定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现阶段的经济特征而言,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是低级形态和变异形态的,相应地,按劳分配不可能成为主要的分配方式;就肯定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特征而言,仅仅适合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问题的实质是,经济学家们仍然没有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从质的方面区别开来。后发展国家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调节未能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是事实,但不等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计划调节不能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都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不能说明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无关,恰恰相反,说明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有关--正是相同的生产方式决定了相同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学人突破了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单一公有制理论,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论。[5](P11)按照这位经济学家的看法,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公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经济)本来就应当是重要组成部分的。这里的误解主要是,把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和实践中的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把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制度混为一谈了;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科学社会主义就其性质来说,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按照一般规律,它脱胎于资本主义,高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阶级,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它力求建立在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之上,消灭私有制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消灭私有制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和一定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有制和公有制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永远并存。如果是这样,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就是一句空话,我们就不能把这样的目标写在我们共产党的纲领上。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它必须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才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状态。在此之前,公有制和私有制、社会主义成分和资本主义成分同时并存是不可避免的,急于过渡到单一公有制是超阶段的,也是不可能的。但是,认识到这一点,并在所有制关系方面进行改革,并不说明我们已经突破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假如真的能够突破,也绝不是单纯依据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已有的实践),实际上,我们突破的仅仅是传统社会主义超阶段的认识和做法。
有的经济学家说,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公有制”,应当是“社会所有制和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但是“适合这两种含义的所有制形式就是股份制,它不是私有,而是社会所有,股民持有股权又是个人所有。”不仅“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是公有的社会所有制”,而且“国家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股份企业也是公有的社会所有制”;“再进一步讲”,“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也是社会所有制”。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形式”。[16]这种认识完全误解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含义。股份公司是一种社会化的资本组织形式,不管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如何,股份公司总是以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和资本所有权为前提的。这个前提包含:第一,存在有你我之分的财产所有权;第二,货币和财产采取了资本的形式,股东们追求的是资本增值。股份公司可以成为从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转变的过渡点,但它本身绝不是社会所有制。在股份公司形式上,资本和企业都社会化了,但如果把社会化和社会主义划等号,那就不正确了。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必然地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它本身并不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十一、对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性质的误解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判断国有企业姓“社”姓“资”的标准。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表明它们姓“社”的基本依据。[17](P39)还有经济学家认为,凡是能够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制度形式就是社会主义。他们的核心观点是,所有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明显的误解。毫无疑问,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不是社会主义。但是,绝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就是社会主义。首先,在人类社会以往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过同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但并非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其次,社会主义不仅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且有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质的规定性,主要是:社会直接占有或共同占有;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自由地联合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生活资料的分配。
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过去存在超阶段的问题,改革意味着在形式上要“向后退”--虽然实际上是向前进;意味着在外延的方面和内涵的方面增加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成分。如果有人认为传统社会主义更像是社会主义,那么改革就是要增加非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十二、对所有制范畴含义的误解
经济学家们已经形成如下共识并载入中央文献: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非公有制经济是这个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且主要是质的优势);另一方面是国有经济掌握经济命脉,发挥控制力。公有制可以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包括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经营方式。毫无疑问,我国经过30余年改革所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的。但问题是,理论上的表述并未确切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上述表述认为:公有资产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等于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这里涉及到什么是公有制,单纯的公有资产所有权是否等于公有制;公有制形式是否等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否等于公有制;什么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本身。下面的分析表明,上述表述包含着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含义的误解,进一步说,包含着对所有制这一经济范畴含义的误解。
把所有制和单纯的法律所有权(甚至是在经济上不能实现的所有权)划等号是不正确的。马克思认为,所有制的本质是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体现的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包含着劳动的主观要素(劳动者)和客观要素(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包含着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另一方面作为所有制法律用语的所有权必须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权实现的经济范畴就是资本利息,地租,财物租金等)。公有制不仅包含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而且包含它的经济所有权;不仅包含公有资产所有权本身,而且包含联合劳动和共同生产。公有制具有劳动者共同体或联合体的性质,共同体的成员可以以共同体为中介,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权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和公有资产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者的权益在经济上不能实现,在公有制经济体系中劳动者可以下岗或失业,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空洞无物和没有意义的公有制。如果公有资产同样变成占有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手段,那么公有制本身就异化了。
在国家表现为社会正式代表的情况下,国家所有制形式自然不同于私有制;相反,它表现为“社会所有制”,或者公有制。但在阶级社会,国家代表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这种国家所有制就其内容来说,不是真正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更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在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国家所有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有制(公营部门),它已经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仍然是真正意义的国家,执行一般国家的职能,因此,它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另一方面,它可以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也就是说,它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把我国的国家所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确切的。
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种不确切的说法。确切地说,应当是“公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公有资本,其所有权都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直接的形式和间接的形式,独资的形式和股份制的形式。所有权既可以表现在利润的形式上,也可以表现在利息和租金的形式上。如果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经济所有权已经有代价地让度给其他经济主体;如果公有资产所有权以股权的形式存在于股份公司,形成混合型企业,那么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或者是增加了私有制的因素,或者是增加了雇佣劳动的因素。这时候,即使在总体上仍然保持着公有资产所有权,共同体成员同公有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权益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因此,所谓“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应当指出,股份公司可以成为公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但股份公司形式本身不等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等于公有制。如果公司的股权是属于私人的,那么股份公司就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
十三、对按劳分配的误解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重新认识和解读按劳分配,应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按劳分配”,要“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其理由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是生产要素按其贡献进行分配,资本要素获得利润或利息,劳动要素获得工资,等等;劳动者凭借劳动能力获得的劳动报酬就是按劳分配。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所有者通过劳动力市场进入企业,并和劳动力的需求者(企业)“等价交换”,那么按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就是按劳分配。这些看法是对按劳分配的极大误解。
按劳分配是特定生产方式的产物。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认为,一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决定的。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指的是整个社会的按劳分配,仅仅同现代发达的生产力和社会所有制相联系,仅仅适合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公有制形式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按劳分配。一方面,原始共同体和落后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而最有可能的分配方式是平均主义的供给制和“大锅饭”。另一方面,只要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发生分离,劳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企业内部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那么同样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
劳动报酬、劳动收入和按劳分配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在任何生产方式中都存在,只有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才采取按劳分配的形式。在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主要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劳动主要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基本的经济关系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因此,分配方式只能是按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值的贡献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中的劳动报酬体现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等价交换”,劳动者得到的仅仅是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转化形式的工资。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以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形式为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所有。
既然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体现的是不同的生产方式,那么只要社会上存在这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就会存在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但是,两种分配方式在社会上同时并存不等于可以把二者“结合起来”。在生产资料采取资本形式、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场合,不会存在按劳分配;反之,在劳动者共同体和联合劳动的场合,不会存在按要素分配。
第一,把马克思的《资本论》说成是“商品经济论”或“市场经济论”是完全不正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主要规律,都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而不是所谓“社会化大生产的一般规律”,或者“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仅仅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使是作为商品生产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才真正表现为规律。资本不是物,不是商品、货币、生产资料,而是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拥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阶级(资本家阶级)以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劳动力成为商品完全是因为劳动和所有权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使他们失去了依靠独立生产和资本增值维持体面生活的条件。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关系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不仅不是主人,而且不能不受资本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的秘密,但批判的矛头所指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庸俗政治经济学,而不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历史的,包含着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最终必将为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但它不仅是“必须经过”的,而且有巨大的历史功绩。
第二,把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说成和经济制度无关是没有根据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商品生产的高级形式和现代形态)体现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是一定经济制度的产物。在真正的共同体内部不存在商品生产;而一旦出现商品交换,共同体就面临解体了。市场经济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生产,它不仅以社会分工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为前提,而且以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前提,因此,市场经济的主体必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一般形式。我国现阶段之所以存在市场经济,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无关,而是因为仍然存在市场经济借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可能脱离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科学的抽象;确切地说,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
第三,认为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从而否定剩余价值的存在是完全错误的。政治经济学所说的价值仅仅是商品价值,价值不过是人类社会抽象一般劳动在商品生产中的社会形式。只有处于生产过程(包括在流通领域继续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品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诸如商品、货币、生产资料、土地等非劳动要素,都不创造任何新价值。力图创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价值论”是根本不切实际的。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够格”的时候,就不再需要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了,否则,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就是一句空话;而当落后国家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只是处在初级阶段的时候,它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由于仍然存在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就仍然起作用。
第四,从金融活动本身、金融监管和外部寻找金融危机的根源是理论上的大倒退。金融危机的实质是信用危机,信用危机不过是经济危机在信用层次和借贷关系上的表现,反过来又会加深和恶化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的一般基础是商品货币形式,而真正的经济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基本矛盾--以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和以发展生产力作为手段的矛盾,受分配方式限制的消费能力和无限扩张的生产能力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生产的相对过剩。生产过剩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而且也发生在新兴工业化国家;不仅发生在资本主义国家,而且也发生在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以纸币取代金属货币(黄金)、虚拟资本的泛滥和以凯恩斯理论为基础的扩张性经济政策虽然有可能暂时地缓解经济危机,但却大大加深了危机,频繁的比较小的和时间比较短的危机累积为百年一遇的严重的和时间较长的危机,经济危机更加以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形式出现,而金融危机很快又转化为政府的债务危机。面临破产的不仅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而且还有承担了越来越多社会职能的政府。我国在经济运行中面临的巨大困难主要不是来自外部的冲击,而是来自我国的经济关系本身。一方面,我国主要的生产方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这是发生经济危机的一般根源;另一方面,非科学的发展方式加剧了比例失调、结构扭曲、总体的产能过剩和对国际市场的依赖。
第五,把我国现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是不正确的。从理论上讲,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成历史任务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因而高于资本主义,属于人类社会第三阶段。我国现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它脱胎于相当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不过是以特殊的发展道路完成通常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完成的任务,仍然属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因此,把我国现阶段说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区别,混淆了两种不同意义的初级阶段的区别,混淆了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已经形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关系或经济关系远不是我们在文献上所概括的那样--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所有制不是单纯的法律所有权,而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最能够体现所有制性质的,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关系,是生产方式。现在,即使做到了公有资产在法律所有权的层次上占优势,由于公有资产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劳动力成为商品,雇佣劳动的普遍化,公有制的内涵也大大折扣,甚至发生不同程度的异化。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以不同的生产方式为基础;它们可以并存,但不可能结合。在目前的企业形式和生产方式中,基本的分配方式已经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所谓按要素分配--确切地说,是按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值的贡献分配;劳动者报酬不过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第六,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形式说成是社会主义,是对科学社会主义本质的误解。我们谈论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不仅以高度发达的科学的生产力为基础,以主要文明国家的共同发展为前提,而且有特定的质的规定性。这就是: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对立物,是劳动普遍化的社会形式,是劳动者的共同体,以自由的联合劳动为基础,一切对立的关系消除了,它的目标是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本身不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任何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都曾经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出现的社会,才有可能是社会主义社会。甚至于公有制形式本身也不等于社会主义,只有具有上述规定性的公有制,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为我国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既不必削足适履地解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也谈不上突破仅仅适合于一定经济条件的理论;恰恰相反,我们必须以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为指导。经济理论作为对现实经济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必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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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政治经济学评论》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