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如何论证分配正义的实现?
作者:秦子忠
时间:2012年01月04日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
马克思对拉萨尔等人从正义的范畴、分配本身来研究分配正义的论著予以严厉的批判,认为就分配正义的实现而言,应当对其由此产生的物质条件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作历史性的考察研究。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献中,马克思的批判论述涵盖了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分配非正义的根源,分配正义的前提、实现路径、社会基础及其分配原则。
分配正义这一概念,是由“分配”和“正义”组成的复合概念。而从马克思的理论品质来看,要理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论,首先考察他如何看待“分配”是必要的。马克思把分配看作经济学的范畴,并在与生产的关系中予以定位。马克思认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构成了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因此,从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而言,从属于生产;就它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所以,从根源上讲,分配正义与否与生产方式不无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因而也就有相应的分配正义的观念。
另一方面,分配正义,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而言,是一个价值范畴,是对一定的分配关系在道德方面的价值评价。“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亦即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方式,而每一种分配方式,都会同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一道消失。”换言之,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二者都具同样的历史暂时的性质。
因此,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解,我们既不能从它们本身即概念来理解,也不能孤立地从分配关系中来理解,而是需要历史性地考察它得以产生的物质条件——一定阶段的生产方式。而就分配正义的历史性而言,从而就它的根本实现而言,考察决定分配结构的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才是现实主义的。
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论述散见于各种著作,但是相对集中于《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献中。本文尝试通过研读这一文献,并结合其他的一些经典论述,来梳理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脉络,以此求教大方。
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的存在
拉萨尔的劳动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是“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
马克思批判指出拉萨尔的观点首先忽视了一个极其必要的前提——劳动的物质条件。
“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者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劳动力的表现。”马克思的这一批判,表面上是揭示了拉萨尔的理论根据无视事实,实质上是为揭露分配非正义的根源——私有制准备理论的支撑点。
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被剥削的秘密就隐藏在资产阶级对劳动的物质条件的占有方式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体条件,即劳动力。” 正是这一基础即私有制的存在使得“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因而, “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回避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3]298资产阶级正是因为先前占有了生产劳动的物质条件,从而支配只有劳动力自身的无产阶级。因此,不能就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而是应当就生产劳动产品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来谈论分配的正义。因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以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知识这种分配的结果。”[1]14因而社会上分配的不正义,根源不在于劳动产品的分配没有按照拉萨尔所呼吁的“不折不扣和平等的权利”原则“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而是在于决定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制,即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就劳动作为社会的劳动而言,“劳动所得就应该属于社会,其中只有不必用来维持劳动‘条件’及维持社会的那一部分,才归各个劳动者所得”[3]299。然而事实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所得(产品的价值)却由资本家享有,而劳动者得到只是工资即消耗掉的劳动力的价值。因而,“随着劳动的社会性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劳动之成为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者方面的贫穷和愚昧、非劳动者方面的财富和文化也发展起来。这是直到目前的全部历史的规律。”[3]300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历史现象,是在于私有制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自从原始社会的公社中破茧而出后,不断获得自身发展的历史。这个现象的持续存在只不过是私有制确证自我存在的物证。私有制是造成财富两极分化的现实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能容纳私有制的发展之前,是不会被消灭的。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它根源于社会历史的发展客观规律,是必然要在社会内部的基本矛盾运动中演化。因此马克思认为“不应当泛泛的谈论‘劳动’和‘社会’,而应当在这里清楚的证明,在现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怎样最终创造了物质的和其他的条件,使得工人能够并且不得不铲除这个历史祸害。”[3]300从而实现分配正义或者社会正义。
分配正义的前提:私有制的彻底消灭
马克思认为 “在现代社会,劳动资料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所垄断(地产垄断甚至是资本垄断的基础)。”[3]301而拉萨尔做出“劳动资料为资本家阶级所垄断”的修订,故意掩盖“土地所有者”,正如马克思在1865年2月23日给库格曼的信中指出的:“拉萨尔事实上背叛了党。他同俾斯麦订立了一个正式的契约。”[3]817。因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在完全解放自身的要求上不单要打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在推翻残余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也和资产阶级一样有着同样的甚至更为强烈而迫切的革命要求。因此,任何对封建势力的妥协和让步,都是历史的倒退,都是背离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为此,针对拉萨尔的“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马克思改为“变为公共财产。”[3]301这一改,才符合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也才从根本上指导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走向胜利进而完全地解放自身。“提高为”是只有在自身的基础上自我完善,但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从而是社会形态之间的变更,因此只有“变为”才能揭露劳动资料的私有性到公有性的跳跃不是在它自身的基础之上加以完成,而恰恰是在打碎、挣脱旧社会的束缚过程得以实现。马克思借此无情地披露机会主义、改良主义的非彻底性,同时也强调了无产阶级的完全解放根源在于自身的彻底的革命性。也只有彻底地摧毁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形式,进而在建立“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彻底地把“劳动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分配正义乃至社会正义才能够实现。
此外,马克思揭示了拉萨尔的“劳动所得”概念的模糊性遮蔽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剩余价值的秘密。 “劳动所得”所指的含糊性,正如马克思所追问的即可以理解为“劳动产品”,也可以理解为“产品的价值”。若是后者,可以是“产品的总价值”,也可以是“劳动新加在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上的那部分价值。”[3]301分配的不正义,根源之一就在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由无产阶级生产出的剩余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详尽的笔墨分析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剩余价值的整个过程。从而为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实质找到了历史的“罪证”。
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
在“什么是‘公平的’分配?”[3]302马克思连用了四个“难道”进行反问,从不同的侧面间接地陈述了分配正义与否是受当时的生产方式与某一阶级利益两者的共同制约。分配制度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并服务于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因而它的正义总是得到上层建筑的辩护。但是分配制度的正义并非取决于上层建筑(法)的合理辩护。因为经济关系不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是法得以产生的根源。因而在经济关系上地位不同或不平等的阶级,会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正义评价标准,从而在关于公平的分配问题上有极其不同的观念。因此,基于平等权利的要求和正义的范畴,而无视当时生产方式的现实情况来谈论分配正义除了只会陷于相对主义的泥潭外,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无任何实质的作用。同时马克思批判指出“在所谓分配问题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3]306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有什么样性质的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这些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的,但是一些“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3]306这是在理论上开倒车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的内涵。“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13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导致资本家和工人的收入不等、贫富差距的分配结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结果。但是“一个社会形态,在它还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33所以只要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就必然存在当下的分配结构,也就必然存在工人阶级的赤贫和资产阶级的富裕的对立。
马克思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因而,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诉诸“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以及“人道主义式的口号”的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在马克思看来,诸如此类的做法丝毫不能改变现有的分配结构或制度,反而还理论上混乱或者“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与那些“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3]306相比,致力于探索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从而把握规律来指导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更具有现实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的序言中给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解释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2]9-10
因此,与拉萨尔相反,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在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者财产关系(这只不过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就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32-33而分配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必然相应地发生变革。而 “改变了的分配将以改变了的、由于历史过程才产生的新的生产基础为出发点。”[4]245-246
分配正义的社会基础:公有制的确立
为此,马克思暂且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视野,设想了一个“新的生产基础”,即设想了“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3]302实质上,这一设想的社会就是建立在“新的生产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它的社会生产不再像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那样无组织性,而是一个有机的计划性生产。在这个社会中,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在用来作为消费资料进行分配之前需要做各项社会扣除,而这从每“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3]303因此,从体现分配正义的一般性而言,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结构优于任何其他社会的分配形式。共产主义社会,是劳动者自由联合的社会,“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5]499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无产阶级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这部分价值不是用来为无产阶级谋利益的,恰恰相反是以无产阶级的贫穷和愚昧为代价。所以,就基于私有制的分配结构只限于维护一小部分人(资本家等)的平等而言,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结构则是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平等。
此外,“在这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3]303即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劳动是表现为一个总劳动,该总劳动生产的劳动产品则主要以“公共基金”和“消费资料”[3]304两种形式存在的。公共基金即从每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劳动量总额,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财富,作为维持和扩大社会生产的生产性资料。消费资料即扣除个人义务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后的剩余劳动量,是归个人所有,作为个人的生活资料和消费资料。公共基金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殖部分,不再是由资本家或者某个阶级占有,而是全体社会成员集体占有,表现为公共基金和消费资料按照一定比例的历史性累加,从而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上,一方面为生产力继续发展以及所有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相应的必需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生产者发展的日益全面,尤其当劳动本身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时,又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智力、动力等精神条件上的支持。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断章取义地根据马克思的一些语段,从而提出:消费资料能否存在再转化为有增殖性的生产资料的可能性问题。这个问题的主要根据之一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会出现收入差别,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多余的消费资料会进行投资从而转化为增殖的生产性资料。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无视马克思的整体性思路,以及马克思理论论述的体系性。确实马克思没有直接具体论述该问题,但是马克思在对总劳动产品作“公共基金”、“消费资料”的区分中,已经说明了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性的资料只有一个,就是公共基金。退而言之,如果消费资料能够再转化为有增殖性的生产资料,那么这将与马克思接下来的论述是相冲突的。马克思认为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这里所设想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3]304, 也就是说,在资本家借由工人生产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进而剥削工人的社会机制被消灭后,从而在新的社会形态中,私有制得以存在的土壤以及一个人富有到可以雇佣他人为自己劳动的可能性条件也就不复存在。 “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每个人)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3]304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以历史的视角说明了私有制永远地退出历史的舞台的条件。此外,在消费资料的问题上,我们也不可忽视马克思对劳动自身发展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历史的考察。
直到这里,马克思为我们描述了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并且在各方面仍带有旧社会痕迹的新社会的一般特征。但是作为与一切旧社会不同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历史发展的客观原因,它自身的发展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循序的发展过程。因而,对受生产力发展状况制约的分配结构的考察,不能一概而论。马克思出于生产力的历史发展水平差异性与受残存的旧社会意识的影响两方面的现实考虑,把这个设想的社会分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并相应给出在这两个阶段中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的一般描述。
分配的两个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将以劳动作为分配的尺度,根据各个社会成员的劳动的“时间或强度”来分配消费资料。这就是所谓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是这样来论述这一原则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3]304这种原则的进步性在于,“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在劳动者这个身份上,确保了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分配原则仍然存有很多“弊病”。因为它的平等就在于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因而它只是就“同一尺度”、“同一个角度”“一个特定的方面”[3]305来衡量个人从而来确保平等的权利。因而,“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3]305。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按劳分配原则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3]305第二,按劳分配原则不考虑劳动者个人社会情况的差异。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的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3]305
这种在形式上的平等而在内容上的不平等的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305因而,要消除按劳分配所蕴含的弊病,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并且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305-306在这里,马克思对按需分配原则的社会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从物质基础上来讲,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涌流;从社会成员来讲,个人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条件,展现出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人”完全不同的精神面貌;同时,劳动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人确证自我存在的方式。在这种社会状态中,由于物质资源的丰富和劳动性质的变更,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再通过商品或劳动交换来进行,这样,人的视域不会再囿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人们在分配问题上的冲突也将被人的需要的满足所消解。”[6]120马克思认为只有这个时候,分配的平等或者社会的平等才能真正实现。 “在这个平等的自由人共同体内,自由人的义务既是平等的——都要“尽”己所能,又是不平等的——“能”不必一样大;自由人的权利既是平等的— 都可取己所“需”,又是不平等的——“需”不限一样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又不平等,就达到了最大的实质平等。”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 王广.分配正义的批判与超越:对《哥达纲领批判》的政治哲学解读[J].探索,2006,(3).
[7] 周全华.马克思价值体系中的最大平等与终极自由[J].哲学研究,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