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信用执法
作者:黄宏达此文发表于2004年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重新发表有删节。
一、信用执法从何而来
人们对当代市场经济曾给予许多新的描述,这些理论提高了人们对市场经济的更深刻的认识,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但要运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和方法去认识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还必须注重认识自有市场发展的趋势,建立一种相对更具有活力的信用经济,规范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注重资源和财富的合理分配,注重降低社会生产,交易和管理成本,节约时间,减少竞争的负面影响,提升信用价值,提高我国整体的竞争和经济的实力。
当我们面临一个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存在不同市场地位集团的复杂利益,存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不同资源的地区经济,不同水平的交易关系时,对出现的信用空白,秩序紊乱,机会与特权对市场的占有、保护和分割,造成资源大量浪费,存在信用执法和黑色交易的抗衡等等社会问题时,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信用经济是大多数市场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基本的要求,信用经济必然呼唤着信用执法,而诚信道德正是反映了这一主观要求,但道德要求不能代替经济运行自身的规则,信用关系和履约能力不是来自于道德,而是来自于经济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力,是靠信用执法适应经济运行中人们能够正常实现信用价值带来发展利益的内容,通过信用执法这一主要环节我们才能实现对市场利益主体信用价值的保护,才能由此建立稳定的道德关系,推动经济繁荣。
信用的本质在于市场主体在信用关系中义务的先予履行,然后实现权益,信用是经济规则,信用是法律义务,市场管理不能是行政主管的方式,也不能等待道德的成熟才去解决市场运行的问题,应当靠信用执法去发育、保护、推动市场。
二、认识信用经济的特征,是为了解决信用执法的方向。
探讨信用经济的一些特征:
1、由传统的交易信用规范扩展到生产技术过程中生产出社会可信产品。
2、由具体交易的信用扩展到社会交易信息的普遍透明。
3、由资源的独占而形成的不平等价格改变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流动形式的市场平衡价格。
4、由司法程序调解经济纠纷扩展为全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规则。
5、由个别交易走向扩展的交易网络平台和大规模专业市场,市场层次和需求比较合理。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规模化,现代化,信用已出现了特别复杂的局面,存在着大规模信用危机和大规模重新分割市场的可能性,所以信用的发展,已经不是仅仅交易上和市场秩序上的概念,信用已经成为贯穿到生产、交换、技术和资源分配领域中起点到终点的规则。稳定的市场需要有信用执法,需要大量的技术和实力储备,需要不断的变革,也就需要国家给出人们平等的法治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普遍规则,需要解决好谁以什么规范来承担和市场管理的责任。
三、法律的经济社会化是信用执法的基本意义。
人们很容易误解信用执法是一种强制的市场交易以外的第三者行为,会等同执法特权干予经济生活,事实上信用执法是市场成熟的一个标志,信用执法就是将适用市场经济秩序和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化,它的前提是将反映社会市场经济实际情况和走向所需要的法律体系通过信用执法而融化为经济生活的规则和千百万人的习惯,这完全是基于法律平等的人权基础,是以信用为核心调整信用关系人利益的规则,是适应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目标,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谁不讲信用,谁就应退出市场,谁也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收益特权,因此健全法律,健全市场管理信用统一法规,就要确认信用是一种法律规范和法律义务,信用是信用关系人合法的权益,信用是适用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信用关系应合法建立,法律调整信用关系人的重点是信用关系人实现生产和交易利益的合法性、得当性。
四、信用执法应从信用法人自身信用的规范做起。
信用法人是通过进入市场的途径,首先成为一个信用主体,以法律保证信用关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创造信用的价值。
司法信用是信用关系人选择强制性解决利益冲突的形式,是行政执法公诉权力行使的结果,是市场组织,公众监督追索权的运用。司法信用执法自身的信用规范重点: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实现信用关系人法律的平等。例如:证据确认的真实,自由裁量的得当,合议的公正,对被执行主体追索的强制程度和期限,对执法人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和立法的透明,与行政管理、市场产业组织、公众监督等综合执法的联系等,从而树立好司法信用的权威。
行政信用其特点是立足于行政本身就是一个信用法人,它不是建立在传统的权力归属范围上,而是建立在公权无私、对市场主体平等关系和有法可依履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上。其规范要求的内容应包括公开产业政策,发挥科学的具有宏观合理布局和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对市场信用关系的影响,不授予任何人经营特权和资源垄断特权,杜绝政府职员参与企业利益分割,以自己的行政权威为社会提供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示市场动向,建立市场信息采集与公示的规范并不作广告式的解说,在信用透明前提下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强制企业规范操作社会公示,商标、广告和受理监督程序,将公众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的社会基础,建立行政信用执法的规范并对公众承担信用责任与司法责任。
市场和产业组织信用规范的特点是公开性和自律性。
1、以公认的产业规范约束加入市场的法人主体从法而行,实行持信准入原则;
2、实行专业共同市场,有利于适用不同法律支持,创造竞争发展的环境,推动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3、创造自动履行和公众监督的氛围,节省交易时间和减少信用缺损。
4、产业组织和市场信用承诺不向公众作歧视性解释,不能做出违法的单方利益的强制规定;
5、解决信用问题的程序,不得与信用规范的内容相背离。
6、不能发布虚假信息和引导市场偏离信用规范。
公众监督和自动履行的信用是以开放的市场和信用公示、提示为前提,公众监督表现为具体的信用公示和不具休的信用关系人,而自动履行却有具体的信用关系人,具体的合同关系等,二者反映了市场经济发育的组织能力和成熟程度。
公众监督和自动履行的执法原则是保留和延续诉讼时效,不使用强制力,不停止其他信用关系,不损害社会公益,有明确的比较有效率的程序,有确定的表示意思和投诉的渠道,不能持有法律上无效的条款实施监督或履行,具有对司法、行政、市场产业组织的不受相对人程序限制的执法请求权。
公众监督要通过公示的方式信用执法,就要求进入市场的交易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只有做到公开信用内容,公开承诺义务和收益合法,承诺违背信用接受执法的程度,不存有单方利益侵害对方利益的免责条款,提出明确的接受监督的程序,才能使公示达到公开、透明、普遍,才能获得公众监督的通过。
与公众监督不同的是自动履行对于具体信用关系没有公示的义务,自动履行是针对直接的信用缺损,虽然可以按履行能力调整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度,但必竟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调整,而不是以当事人损益为基础的调整,买卖有盈亏,交易有输赢,都不影响当事人长期的经济价值取向,并能避免信用期限违约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
五、信用执法要有市场管理工具
在市场活动中的信用关系人具有丰富多彩的交易活动和变化多端的经营策略,他们采集经济信息、加工、利用、创造信息,或明或暗,会使人们常常不知所措,归集起来,这些经济信息,反映了当事人揽取市场机会和创造市场竞争中主动地位的追求,因此,不能把信用经济理想化,才会理解信用执法的客观要求。
人们在市场利益追求中不可能乐哈哈地被此承担无条件的信用义务,也不可能不需要信用期限,这些问题是同时存在的,所以在市场中,信用只能是有期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这就说明了交易必然有信用风险,也必然提出信用执法的要求。在传统交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处理纠纷原则,其实就法制环境而言就是一种信用执法的性质,但是这种信用纠纷处理原则,还没有达到现代市场扩大规模和管理工具条件下的普通的信用执法规范的程度。
信用关系人之间披露经济信息是建立信用关系的基础,但不能由此认为信用关系人一方无“隐私”而言,那么披露经济信息的必要性和程度如何判断呢?那就要看披露的经济信息是否是可以说明在一定期限内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经济信息成为信用表示与相对人信用承诺对等,否则就会出现失信或者一开始就存在交易欺骗。对一开始就无信用动机与履行能力变化的失信(如不可抗力的发生,第三人侵害)在法律上的归责原则和处理方式是不同的,但共同点都是要承担信用执法。
在全球经济背景和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人们不可能依靠直接的商务谈判、简单的买卖行为、公司行为包装建立起信用,所以市场管理必然需要有许多新的社会公示,法律透明,市场提示,交易分析,电子查询,审计公告,交易备注,共同(专业)市场、技术鉴定、市场评议、民主政治干预等等市场管理的现代工具。
运用现代市场管理工具对信用执法意义重大:
1、什么可以归为市场管理工具和谁来运用这些工具才会建立和发展社会信用,应和信用执法联系解决。对于可以归类为信用执法人的规范内容情形的,都有权使用这些管理工具,市场信用的关键是执法人的规范,而不在于管理工具的形式,现实生活中这些管理工具的运用还比较薄弱,因此管理工具对信用执法是不可缺少的。
2、市场管理工具传播信用信息往往与信用关系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交织在一起,对此应有法律约束和公开的社会经常提示,形成多数人的共识舆论。市场管理工具传播的信用信息可确认为承诺公示的,是具体合同签约的基础,但具体信用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具体合同为依据,合同与公示有冲突内容的,应确认具体信用的义务,否则应遵从公示的信用原则。另外在各类市场工具运用中,能反映信用法律内容的作用是不同的,例如公示与提示不同,分析与查询不同,公告与法规不同,其作用不同规范的责任也就不同,其中信用关系人的市场公示具有最重要的信用意义和信用价值。
3、运用市场管理工具发布的信用信息范围,如:什么是企业的技术商业受保护的秘密,什么是必须对社会承担的信用信息公布的义务,也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信用执法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一些人就可以把信用当作经营门面,照样可以规避法律,拉着大旗作虎皮,获得不当利益甚至违法所得。
没有信用的能力和没有能力的信用,没有能力又没有信用,都可以造成信用缺损,成为信用执法的对象,信用执法的根本问题就在于解决和保护市场主体实现有履行能力的信用价值和事业发展中的收益,并且将自己的信用能力和市场信用工具构筑信用体系,从而使市场内在活力以自己的信用规则运行。
六、信用法律意识和信用的文化架构
信用发展的历史,首先是经济发展史,东西方信用历史是比较不同的,中国古时候商鞅变法,徒步立信,倡导“耕战”其政治信用源于秦国的土地变革。儒家文化中的“言必信,行必果”,使信用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道德准则,是源于稳定的封建关系。过去这些信用是维系官本位,现在的信用是维系民生,信用是一种最重要的民生,失信的社会就是失稳的社会。中国没有经过现代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阶段,因此建立这种市场发展基础上的信用,构建精神文明和重铸信用文化,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具有强大作用,但它不是“源”,也不是原动力,我们首先应从经济运行的内在活力上找到解决信用要求和有序发展的可能性,使任何资本都在平等的交易透明中,获得市场的信任和监督。
信用的文化架构初步划分有技术生产的质量意识阶段、市场需求意识阶段、市场初步交易中的契约意识阶段,共同市场中平等竞争意识阶段、交易主体长期信用价值取向的发展意识阶段、信用扩展社会关系和政治生活中的原则或习惯阶段。这些划分,可以看出信用文化构成的要素以及与发展成熟的联系。
信用是企业技术和生产管理的方向,信用是被生产出来的,然后是通过信用关系实现商品价值,信用价值,实现企业的社会利益。人们只能在信用经济的生活中,只能在这样的规则中实际获得发展,才能认识和树立诚信的道德观、企业观、人生观、竞争观。但是现实生活中规避法律,不讲信用仍有许多利益可以揽取,只要是钱,而不管它经过多少肮脏的手,即使在正常交易环境中,聪明的商人也可能利用迟钝的商人的特点推销高于正常利润的货品,所以即使是简单的交易,也不能离开现代市场环境中信用执法和市场管理工具的推动以实现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
信用是市场发展总的规则、总的趋势,不论出现多么复杂的市场灰暗,也不会有人公开以不讲信用标示自己。人们对信用的内容、信用的方式、信用执法的认识越多,也就越能识别信用缺损,避免交易风险,推动更广阔的市场发展,也就越能在实际经济社会中积累和创造信用的文化,并以信用的道德观培育市场经济忠诚的后继人。
由于本文是经济管理方面的探讨,对于文化和道德层次过于专业的方面不是本文议论的范围,但作为相互联系的问题,愿意在这里提出来参考。
备注:此文发表于2004年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重新发表有删节。多年来,信用问题仍然是一件关系民生的普遍不见好转的问题,诚信构筑仅靠道德层面显然不行,搬来远方老师的,显然一场危机信用早已变得很脆弱,因为资本的动机归根结底是无限扩张的,并不是把信用作为资本活着的目的,或许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能找到信用良方,使人们不再担心吃、穿、住、行会由于伪冒假劣造成的困惑,否则也只有走信用执法和民主法治的道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