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行业呼吁:保护汉字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截至2012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4月23日,中文字体行业协会与国内相关厂商在京召开研讨会,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使计算机字库、汉字字体受到法律保护,引起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原理事长倪光南、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乐、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忆原等业内人士热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副巡视员高思出席并听取了建议。
字体产业危机重重?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字体行业也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直以来,人们对汉字、字体、计算机字库几个概念混淆不清,普遍认为字体是老祖宗流传下来的共有财产,公众对字体行业的运营模式缺乏了解,字体产品盗版猖獗。对计算机中文字库这一新兴客体,相关法律也缺少保护细则,不同法院对字库侵权案件的判决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在2008年至2011年的方正电子诉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的上诉请求,对于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这一争议焦点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回避了“字库中的单字有无美术作品著作权”这个困扰司法良久而敏感的核心问题。
种种因素,导致曾经繁荣一时的字体行业逐渐走向萎缩。目前,中国内地有一定规模的字体设计生产企业仅剩几家,并且大多处于勉强维持状态。2011年调查数据显示,与中国内地同样使用汉字的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公司在开发新字库。日本字体厂商的字体款数已经达到2973款,台湾厂商有296款,香港厂商106款,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汉字使用区,中国内地字体款数仅为421款,远远落后于邻国日本。
中国中文信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乐表达了自己的忧虑:“由于我们对中文字体知识产权缺乏良好的保护,有朝一日,外国字体字库厂商势必会纷纷进驻中国大陆市场,那么中国本土的字库企业只能面临被挤压和被吞并两种局面,中国人或中国企业甚至还要向外国字库商购买中文字库。”
产权保护还是知识垄断?
伴随着中文字体行业不断诉求产权保护的声音,部分公众也有疑问,如果相关法律建议被接受,以后使用某种新字体就要缴费,这会不会影响到公众利益?
2008年,方正电子因宝洁公司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规模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遂被方正认为侵犯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宝洁公司则认为,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其主要功能是传情达意,汉字不能为少数企业所垄断,方正电子不享有倩体字库及其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宝洁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词:“我们不是为宝洁而战,而是为社会而战。”
那么,保护字体是否会影响公众的日常使用?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和在这些传统字体基础上稍加改进的字体,并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字体及其单字使用而无须缴费。在传统字体基础上有较大改动的字体和高度独创的字体应该合理收费。实际上,人们使用的字体至少95%以上是不用缴费的字体单字,无须担忧由此产生汉字的垄断和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打破僵局,立法是关键
中国字库行业的发展,不能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要冲破中文字体行业发展的桎梏,必须跨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这道门槛。字体字库的权利主张是以著作权为核心的,主要包括软件、美术作品两大著作权种类。但无论哪种,我国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如何打破僵局,还存在争议。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副巡视员高思认为,中文字库软件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保护,这个业内有共识。争议比较激烈的方面,在于字形设计本身,是不是可以用著作权来保护,能不能列入现在著作权法所说的美术作品当中。字形、字体、字库本身是中华文明的结晶,是中国人智力劳动的产物,所以要对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这个没有异议。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也比较一致。那么问题的分歧就在于用什么样的方法来保护它。比如说是通过版权的方法保护,还是通过专利上的外观设计保护,还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来保护,还是采用一种什么特殊立法的方法来保护,这个看法是不一致的。
高思说,以法律形式保护字形字体,国际上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目前国务院已经责成由国家版权局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法院,以及相关立法部门来共同研究,充分论证。
是否需借鉴国际经验?
当天的发布会上,字体行业集体提出了一份明确的修改建议:在现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八项美术作品定义中增加“字形设计(或称“字形绘画”)”的内容;并对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软件做出明确限定。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指出,著作权法应该明确指出“计算机字库是软件”。
专家介绍,“字形设计”的说法参考了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的第二项第4款中规定,其中表述为:“美术著作:包括绘画、版画、漫画、连环画(卡通)、素描、法书(书法)、字形绘画、雕塑、美术工艺品及其他之美术著作。”
日本相关判例也有规定:“书法或艺术文字等虽以文字为素材,却专系有关于思想或感情之美的创作。即文字已非具有情报传达之实用机能而成为美的欣赏对象时,则已不具有文字等原来之实用性记号之性格,故得具有著作物性。”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蓝德康则提出,汉字是中国人发明的,流传几千年了,保护汉字字形知识产权为什么要借鉴外国经验?中国是汉字的老祖宗,应该以我们为主。
“今天的电脑字库就是字体设计师利用数字技术设计开发的适用于当今各种媒介的字体。字体的这种艺术和技术属性表明字体设计和开发的整个过程是创造性劳动,字库产品是智力劳动成果,理应作为美术作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字体开发总监朱志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