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如何参与环评?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军
公众参与有什么规定?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评的建设项目和规划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专项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有哪些形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哪些项目需要举行听证会?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项目主要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办法》还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和作出决策之前,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除外。
公众如何表达自己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重要名词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相关链接——
如何进行环境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认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活动。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1999年),当事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域外瞭望——
发达国家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环评?
美国
美国是较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地位和权利。美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将行政程序引入环境行政管理;二是建立了污染情报公开制度;三是创建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为保证公众知情权,美国还制定了《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规定环境信息对公众公开的条款。美国的《清洁水法》规定,公民有权参加提出修改、实施环保署长或任何州根据本法制定的标准、计划与规划,环保署长及该州应为其创造条件并予以鼓励。
德国
德国环保公众参与制度比较完备,主要表现为:一是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二是公众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三是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德国的《环境信息法》规定,人人有权了解政府机关所拥有的环境信息;还规定,联邦政府每4年要公布一次联邦德国的环境状态,以使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对本国的环境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英国
英国公民自始自终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如《城镇规划法》规定,各郡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将此规划公布于众,对此有异议的公民可向环境部大臣反映,而环境部大臣在收到这些意见后,应派人召开“公众审查规划会”,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加。
(文章由 李军 整理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