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主时代
作者:Henry Farrell 译者 公子重牙
2013年05月30日 来源:译言网
原编者按:近日,由上海交通大学欧洲文化高等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文汇报社联合主办,观察者网协办的“文汇学人会客厅:现代性的普遍性、特殊性及多样性对话”在文汇报社举行。这场关于现代性的对话,主要围绕德国著名社会理论家、法兰克福学派当代主要代表人物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的《为承认而斗争》一书展开。本刊摘录部分对话内容,以飨读者。
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
霍耐特:我首先围绕社会理论方面的内容适当做些介绍,其中会涉及社会模式。
黑格尔强调,所有社会形式都是承认的秩序。承认(recognition)是一种社会机制,社会的一体化过程就是由社会成员的相互承认而形成并深化的。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对各自的地位、身份给予承认,也意味着我和其他社会成员拥有一定的自由。从社会承认出发,我们还可以看到社会上建立了何种相应的社会制度。
在欧洲的封建阶段,传统的社会承认具有明显的等级制特征,表现为农民和贵族之间的社会承认。这种形式产生了社会承认中的主体性,产生了社会内部不同阶层以及阶层之间的相互认同。
18世纪的西欧发生了革命,传统的社会承认也因此被突破。社会承认得以从封建主义具有宗教痕迹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形成了三种新形式的社会承认,原则上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归结到其中一种社会承认的形式中。第一种形式是从封建承认中产生的,黑格尔称之为“爱”。18世纪前的社会关系主要由家长决定,只有在爱情浪漫化以后,才形成男女间自由的关系。这种模式强调平等,即便这种平等性没有完全实现。这一历史阶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社会成员间自由缔结关系,这种自由体现在相互间的关心和性关系上,非常亲密的家庭关系也建立在这种自由原则之上。
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社会模式,这种模式的原则就是平等的原则。在此要强调,原则和现实之间是有区别的。当时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强调一国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公民,但这与当时的社会承认的相关现实还是有很大区别。拿工资的工人或女性并不拥有真正的平等。
第三种形式的社会承认强调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和承认。在现代欧洲社会之前,一个人在社会上是否得到承认、被承认的程度是多少,取决于他在等级制社会中的等级和作用。欧洲大革命爆发之后,一个人在社会中获得承认是由于他参与到社会生活和分工中,在其中起到作用。但是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承认的原则和社会承认的现实之间还是有差距。雇佣工人尽管从事艰巨的劳动,他们的社会价值却不被承认。
我试图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在欧洲历史上始终有社会运动和社会冲突,这些运动和冲突的宗旨是使社会原则能在社会现实中得到贯彻;也就是说,我们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常常观察到的社会冲突,是为了让社会承认的原则真正落实下来。
在19世纪的三个不同领域可以发现这种斗争。19世纪早期的妇女运动强调在婚姻和家庭中实现妇女的社会承认;民权运动强调社会承认的原则要在各个领域平等地体现出来;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工人运动强调无产阶级的价值需要被承认,通过工人运动,人们企图在市场的环境中实现工人的价值。
从这三种社会承认的不同形式可以看到,以平等化为基础的原则实际上试图实现它的主体化。换句话说,在现实社会中,越是平等化,就越能得到社会承认,你就能成为越少受到限制的社会主体。
所有的社会形式都是由承认构建的,在现代社会更是需要被强调。人们始终处在制度化的机制中,实现自己的要求和愿望。通过不断的社会斗争,有关的社会制度逐步得到了落实。
我们如果观察西方社会的变化就会发现,不同的社会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西方社会,最大的社会问题是如何承认社会价值,而社会价值得到平等承认的前提和市场经济有很大关系。新自由主义思潮在最近30年中将市场调节逐步引向松弛,也就是不加以调节,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价值在社会中的承认变得更加困难。
高宣扬:我想结合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谈谈主体间性作为承认的基本前提及其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变化,由此进一步分析这种变化的重要理论意义。
首先,我认为,必须消除传统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思维模式。青年黑格尔在研究主体间性理论时,明确批判了流行于英法的两种自然法观念,认为这两种自然法犯了同一种错误,即假定个体存在是第一位的和最高级的绝对。黑格尔把这个错误归结为“原子论的前提”。实际上,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个人都不是原子论理解的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只是他所在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构成因素。正如霍耐特教授所说,社会承认是一种紧张的力量关系网络,个人融入这个网络之中,从而在本质上具备了社会性,也就是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包含了伦理性,因为它意味着个体离不开与他人的关系。这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伦理主体性概念,它是一切个体在社会中实现自由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成为我们讨论现代化过程中处理个体和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这方面,埃德加·莫兰结合当代社会发展处理个体与社会、与自然、与他人的关系时,提出了新观点。莫兰在他的《论方法·第六卷:伦理》中指出:“个体的主体性既贯彻排斥原则,也包括包容原则。包容原则将自我置于与他者的关系之中,包括其生物谱系(父母、子女、家庭)以及社会学意义的社区。包容原则是天生的。他人是内在生命的一种必需。”“于是,就仿佛每一‘个人—主体’都配有一个双向软件,一个指挥他‘为己’,另一个指挥他‘为我们’或‘为他人’。所以,所有对伦理的关注都应当承认,个体的自我中心主义都必不可少地具备和利他主义发展的根本潜力。”
莫兰的复杂性伦理思想,为我们清除传统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提供了重要启示,也为我们正确理解青年黑格尔思想提供了参照性方法。
我强调的第二点是,黑格尔只提供了一个能适用于各种社会进行主体间性研究的基本范畴,但他无法预见在数字和信息文化泛滥的社会中,个体和他人的相互关系的变化。在此意义上,当我们研究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问题时,应当密切注意信息数字社会对主体间性的基本结构的影响。
第三点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数字化社会在中国的发展如同其在全球的发展一样,已经对主体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存在的基本条件造成了巨大冲击,使之远远脱离了传统时空观念的范围。个体与他人以及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已经不再存在原有的明显界限。主体不但被分散和被分割,而且也被模糊化和被潜在化,它在时空上可以脱离原位;主体间性也从原来限于可见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演变成非直接接触的隐蔽游戏形式,交际在网络中变成“无性别”的交往,与此同时,还动摇了业已存在的各种等级关系,创建了新的等级关系。
中国最明显的变化表现在家庭关系中。中国现代化以来,青少年通过信息数字化网络,摆脱了家长的管辖,他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因此产生了变化。
童世骏:我想谈论以下这些问题。
首先,承认这个概念和批判理论之间的关系。“承认”在霍耐特教授看来之所以重要,我的理解是,它是批判理论的内在批判策略的一种新的体现。如果追溯到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是把理性作为内在批判的一个依据,最典型的是如马克思所言:理性总是存在的,但不总是以理性的方式存在。到了哈贝马斯那里,这种理性被理解成“交往理性”,交往理性在哈贝马斯那里是内在批判的一种形式。在我看来,霍耐特教授的“承认”概念是对哈贝马斯“交往理性”概念的一种实质化。“交往理性”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程序性的概念,“承认”是把很多实质性的内容加进去,也作为批判理论的一个内在批判的依据。我的问题是,这样一种批判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当下社会已经获得的学习成果的一种依赖,也就是说,在西方,以承认作为批判理论的出发点,就是以西方社会已经达到的那种承认的结构、承认的文化,来批评社会现实尚未完全实现这样一种承认的价值。这种内在批判策略有什么问题呢?霍耐特教授的著作中也经常讲到,主体之间的关系依赖于特定社会已经具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文化状况。这样一种高度依赖于西方语境的批判理论,对非西方社会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否具有适用性?
与此相关的第二个问题是,在承认主体上,西方和非西方是有区别的。在中国,我们最近谈民族复兴、中国梦等,很大程度上是把共同体成员的尊重和尊严作为承认的目标。这是作为团体的成员获得尊严,与个人作为主体获得尊重和尊严是不同的。而“承认”这个概念,之所以在西方如此受重视,很大程度上和“认同政治”、“承认政治”有关,认同政治又同特定文化团体在政治生活中是否得到尊重有关。因此,我想请问霍耐特教授,如何处理个人承认和团体承认这两种不同的承认?
第三个问题与承认的条件有关。承认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主体间的承认对于主体的认同、人格形成等特别重要,但是,事实的承认和理想的承认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我们所敬仰的历史上的一些有伟大人格的人物,他们往往出身艰苦、经历坎坷,甚至很难谈得上他们在人格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合适的承认,而往往因为得不到承认,反而锤炼了他们的人格,他们照样有博大的胸怀。如何来解释这样一种情况呢?
第四个问题与刚才所讲的方向相反。承认不仅与未来有关,与未来的共同体所能给予他的对待有关,也和历史和记忆有关。现在好多人觉得痛苦,是因为他突然想起2000多年前自己祖先遭受的待遇——他自己其实已经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正常成员,但他把自己的现实遭遇和2000多年、200多年、20多年前的人的遭遇联系起来,觉得他的祖先受虐待、受歧视的遭遇和自己的当下是有关系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和认同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霍耐特教授也曾经在书中引用阿多诺的话:“所有的异化都是一种遗忘。”也就是说,要同遗忘作斗争。但在有些情况下,遗忘是否恰恰是获得正常的认同、捍卫来之不易的承认的一种方式呢?遗忘会不会有正面意义,比如与宽恕是连在一起的?
Fabian Heubel(何乏笔):我想借着批判理论的跨文化意义来提出我的观点,并提出一个相关问题。在一个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中,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所提出的理论、所作的观察和所提出的反省,是不是仅仅是对西方有效,还是有一种跨越西方界限的意义?霍耐特教授也意识到,批判理论在面对全球化和全球现代化的发展情况下,必须有所改变和扩展。如何让这种扩展的期待不停留于口号呢?我在这里先就《为承认而斗争》和《自由的权利》这两本书所提到的一个核心观点——民主的伦理、或者说民主的伦理生活——谈一些看法。
我认为,这个观点对刚才高教授提到的当代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一种回应。为什么霍耐特特别强调民主的伦理、民主的伦理生活?如何在这方面与黑格尔的思想产生连接,或者批判性的继承?这中间有一个批判性重构、或规范性重构的过程。霍耐特很清楚地指出,黑格尔的思想中,哪些部分在当代角度看来是过时的,哪些部分是值得进一步开展的。所以他在《为承认而斗争》中明确提出一个说法,即:我们需要一个伦理的形式化的概念,或者说后传统的伦理生活的概念。这个说法的提出,当然有其哲学史的背景,与传统、现代的关系紧密相关,一方面牵涉到康德和黑格尔之间的争论,这个争论在哈贝马斯与霍耐特的关系中有所重现,即一个是从比较康德主义的角度,一个是从比较黑格尔主义的角度,一个是从道德性角度切入,一个是从伦理性角度切入。这是康德和黑格尔之间的争论,这个争论在今天还有意义吗?我们可以看到,在欧美的脉络中,这个问题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失去其迫切性,所谓的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辩论,包括在法兰克福学派内部的讨论,都牵涉到一个很关键的议题:如何思考和确立民主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谈所谓的伦理,而没有牵涉到自由以及主体性的呈现,这样的伦理在今天是无法接受的。
举个牵涉到20世纪中国思想发展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这个例子也牵涉到批判理论、欧洲汉学与中国当代思想的关系。高教授提到一个线索:传统和破坏传统的现代性之间的一个激烈斗争,即人们认为只有彻底地反对、消解传统的障碍,才能建立现代社会。儒家“五伦”包含的等级结构在今天这样的信息社会条件下被破坏,我们又该如何面对这类问题?回到传统的孝道、等级关系、政治秩序是办法吗?从霍耐特关于民主伦理的探讨来看,这些显然都不是办法。在他探讨黑格尔的伦理概念时,他提出了一些明确的标准,即所谓的后传统的伦理生活如何可能,其中谈到自由的重要性。自由的重要性的凸显当然反映出德国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个人主义的那种集体主义的经验,在这方面,不能仅仅回到传统的伦理关系来面对当下的问题。
霍耐特的有关民主伦理的讨论,很明显地有黑格尔法哲学的保守主义倾向,尤其是和德国政府妥协的倾向,由此提出这样一个批判的角度,这样一个面对黑格尔的方式,这对今天中国如何面对传统、历史的资源,应该是相当有启发性的。
我希望霍耐特教授能进一步针对民主伦理这个概念,说明一下其思想上的来龙去脉。
霍耐特:结合刚才各位的讨论和提问,我集中回答以下这些问题:第一是针对我的理论是否适用于非西方文化;第二是信息社会的问题;然后回答童教授的三个问题;最后回到民主伦理的问题。
我的确在哈贝马斯比较形式化的交往理论之外,试图展开对承认关系更具内容性的探讨。我认为,具有现代化目标的非西方社会也具有某些规范性的要求,包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在内的这些社会形式同样要面对这些规范性要求。马克思不是要批判现代性的自由,而是要更好地实践现代性的自由。马恩在批评家庭关系、当时市民社会的不足,以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都是从自由的角度来批评。一旦当代社会面对现代性的要求,在刚才所讲的三个领域都必须实现这种对自由的要求。我们可以讨论的是,在中西之间,哪些方式在制度上最能实现这些自由。当然这一可能性的基础在于,我们都要有实现这些自由的承诺。他所提及的这三种承认的形式,对东西方社会,提出的是同样的要求。
现在简单探讨信息社会的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信息社会的界定并不明确。我对信息革命保持开放的态度,革命展开很多新的可能性和契机,当然也有很多危险。信息社会能更快速地了解其他文化的发展,任何文化在今天都没有自我封闭的可能性。无论是对人群还是对其他方面的破坏和伤害,都能被快速知道,因而可以逐渐形成一种世界的公共性,对传统家庭关系、父权、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地位、父母对儿女的暴力等的批判具有积极意义。借由这些批判,个人关系确实变得更自由、更开放。这在东西方都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信息社会最大的危险是年轻人失去与现实世界的联系。目前我并不特别担心这方面的问题,我所观察到的年轻人还是对面对面的关系和友情关系有需要的。
现在回答童教授“承认的对象是谁”的问题。我的基本观念是,承认总是朝向个人,以及个人的规范性的地位。在一些历史情境下,个人的规范性地位只能透过一种集体的承认来提高。假如少数人群的成员面对没有被承认的情况,只能通过提高少数人群的集体权利才能解决。因此,无产阶级的社会地位只能通过集体运动来提高。所以,承认的对象是否是个人,或是具有集体性,完全是历史的问题。我认为理想性的承认这个问题是非常关键的。每个小孩的成长过程有其各自相关的问题,不必牵扯到伟大人物的例子。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到了某个程度时,需要的不再是父母的承认,而是更大的共同体的承认,他需要发展一种对被共同体承认的期待。如果要了解伟大历史人物的成就,似乎只能通过对未来承认的期待来理解。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面对过去的歧视。任何社会如果不承认或无法面对过去所发生的罪行,就无法存续。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被屠杀的犹太人的后代或美国黑人的后代,他们的痛苦没有被承认,其结果就是一代一代人创伤化的倾向。任何社会都有义务承认以它的名义所发生的任何罪行。我认为遗忘不是一种健康的承认关系的基础,过去的歧视在社会中必须不断被面对和被整理。如果过去的问题没有被清理和面对,在这个社会中会有一些不好的因素继续存在。这也是德国的教训。
最后谈一谈民主伦理的问题。我认为,在现代性中有新的伦理产生,这种伦理不断地面对自我修正和自我改进的压力,所以无法简单恢复某个传统,我们必须透过被承诺的自由不断地探讨过去的习惯和行为模式。因此,可以透过一种文化间的沟通方式来面对民主伦理或者民主的生活方式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