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创业领域将发生三大改革
作者: 道田
2013.11.26来源: 中国科学报
根据日前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未来我国将在十六大领域全面推进改革,其中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
关于科技创新创业的改革内容,《决定》将其放在了第三部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使之与市场接轨并成为现代市场体系一部分的决心。另外,在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一节中,我们看到了教育、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等内容,却未见科技的身影。换句话说,这表明中央开始把科技的重要性与经济相提并论,而不像以往,将其置于相对独立的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范畴。
不过,虽然此次科技被提到了与经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在现实中,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仍然突出。为破除二者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决定》全文,笔者预计在科技创新创业领域即将发生三大改革。
第一,股权激励政策普遍化。目前,只有“中关村”和“东湖”两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享受特殊的股权激励政策。这一政策对于推进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起到了较为直接的作用。为有效推进成果、项目、人才向企业大规模流动或向市场转化,预计这项政策将在更大范围内推开。
第二,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抵押、融资将进一步放宽。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今后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未来甚至有望零门槛注册企业。这是国家促进健全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明显信号。对于手里有项目、无资金,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科技创业者来说,无疑也是个福音。当前,《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比例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也特别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预计未来上述条款将会有相应的改革突破。
第三,职务发明、个人发明的区别鉴定将向有利于推进成果转化的方向发展。由于多重原因,我国发明专利的归属分为职务发明和个人发明,其中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单位的集体利益,但发明人对职务发明享有怎样的权利,也是影响其进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因素。美国、德国、日本等技术强国都规定知识产权天然属于发明人。笔者预计,未来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的区分鉴定将会朝着有利于推进成果转化的方向靠近,以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毕竟成果转化了才是“宝”,才能给社会带来超出单位小团体利益的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