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隔离平等”到“反向歧视”
作者: 郑重
2014.01.13 来源: 学习时报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司法裁决,确立先例判例,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国的教育平等权也正是通过不同时期的一系列司法判例得以确认和发展的。
“隔离但平等”
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由来已久,在教育领域也不例外。1873年,德克萨斯州最早颁布法律确立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随后,北卡罗来纳、阿拉巴马、路易斯安那等州也先后制定法律确立了种族隔离的学校制度。1892年的“普莱西案”更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了“隔离但平等”原则。
普莱西是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公民,有1/8的黑人血统。他购买了一张一等车厢的火车票,并故意坐到了专属白人的空座上。列车员要求他离开白人专属座位,改坐到为有色人种设置的车厢。普莱西拒绝该要求后,被警察强行带离并受到监禁。原来,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法案明确规定了“州内所有铁路公司必须通过隔离车厢的方式在其火车上为白种人和有色人种提供具有同等设施但相互隔离的位置”。普莱西为此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诉讼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均认为这一规定并未违反《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可黑人和白人之间“隔离但平等”,认为黑、白人种的肤色差别是天然形成的,隔离并不意味着歧视,法律也没有必要来消除这种差别。
“普莱西案”的判决明确了种族隔离制度的合法性,对美国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地区法院纷纷将这一先例判决运用到教育领域,不少地区甚至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开办黑人学校。据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调查,教育领域存在严重“隔离”,但却谈不上“平等”。在全美19个实施黑白分校的州中,白人学生平均每人的教育经费是黑人学生的2.5倍,而且有17个州没有给黑人提供与白人相当的研究生和专业教育。这种建立在“隔离”基础上的“平等”,现实情况是“隔离”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而“平等”却往往被漠视。
“无隔离的一体平等”
这种具有局限性的“隔离但平等”是一种隔离基础上的“平等”,在美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才被推翻,并最终被“无隔离的一体平等”原则所取代。
布朗是居住在堪萨斯州托皮卡镇的一名黑人牧师,他所居住的社区大部分是白人。他女儿琳达到入学年龄时,社区附近的公立白人小学拒绝接纳其入学,故只能到离家几十个街区以外的黑人学校就读。为此,布朗和其他一些家长把当地公立学校的主管机构托皮卡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禁止该地区的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地方法院则仍然坚持“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朗遂将该案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经过漫长的审理,联邦最高法院沃伦大法官最终在判决中宣布:“仅仅因为种族不同,而使少数族裔学童与其他年龄相仿、学力相当的儿童隔离,势必使其痛感社会地位低贱,进而摧残其身心至于无法弥补。本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隔离的教学设施,注定就是不平等。”这一判决可谓高瞻远瞩、审时度势,顺应了美国社会发展的潮流,因为当时不仅是黑人,一些充满正义感的白人上层也开始对种族隔离制度深恶痛绝。但法院并未给出结束黑白分校的具体时间表,而是将消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权力交给了地区法院。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黑、白人种的对立情绪,法院判决一开始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有的地方甚至引发了严重的暴力冲突。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1957年发生在小石头城的冲突事件。该地教育委员会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允许9名黑人学生进入中央高中就读。但在秋季开学之时,该州州长竟然动用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禁止黑人学生入内。无奈之下,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不得不派军队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护送该9名黑人学生顺利入学。此后,一些联邦地方法院开始为更快地推行黑白混校采取强制措施,把传统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学生进行整班、整年级的对调,用校车跨地区“强行并送”,使“无隔离的一体平等”在教育领域成为现实。
“反向歧视”
伴随着黑人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国会于1964年通过了民权法案,传统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从法律上彻底结束,教育平等权不断发展进步,但全社会对黑人的特殊保护又带来了教育平等权始料未及的新问题。
不少学校为了体现自己力行教育平等,对任何可能被指责为歧视的做法都非常敏感,纷纷出台各种措施保障少数族裔的受教育权益。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为少数族裔、有色人种预留一定的录取名额,以示“不歧视”。当基础教育条件相对较好的白人学生和黑人学生同台竞争时,便可能出现“同台不同线”的问题。一些成绩优异的学生因为自己是白人而无法被名校录取,黑人却因为自己的肤色轻而易举被低分录取。这种针对白人的变相“不平等”,被一些学者称之为“反向歧视”。
典型的判例是1978年的“加尼福尼亚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在该案中,加尼福尼亚大学为实现平等保护原则,为少数族裔的学生保留了一些名额,而没有录取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白人巴基。巴基认为这是学校对自己的歧视,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从学校角度看,为少数族裔预设录取名额目的是照顾经济条件和基础教育可能较白人相对薄弱的群体。因为这一群体和白人公平竞争,很可能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进而影响整个族裔的发展。录取名额形式上的不平等恰恰是对实质上教育平等的一种考量。从白人个体角度看,这确实使白人考生需要更高的分数才能与黑人一样被大学录取,似乎构成了对白人的“歧视”。面对这个两难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加利福尼亚大学应该录取巴基,但也允许大学在招生时为多样化而将种族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美国教育平等权经历了以上漫长而艰辛的发展历程。教育平等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主流价值观念、党派政治势力的影响和牵制。可以肯定的是,法律能消除种族隔离制度和形式上的不平等,但真正的教育平等却有赖于经济自由、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自我选择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