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繁汉字使用问题的思考
作者:苏培成
2016年08月27日 来源:光明日报
推行简化字取得积极成果
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了《汉字简化方案》,然后分四批推行,拉开了汉字简化的帷幕。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1964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辑出版了《简化字总表》。《总表》扩大了可以类推简化的偏旁,并且规定了无限类推的原则(即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保证了书面语用字的规范和统一。
汉字简化有利也有弊。利的方面有三点:一是节省书写时间,提高书写效率;二是提高阅读清晰度,节省目力;三是便于计算机自动识别,便于进行数字化。弊的方面主要是:有的简化影响了相对应汉字的理据性。但是,权衡利弊,利仍大于弊。
60年来,简化字的推行取得了积极成果。据2004年发布的数据表明,平时写简化字的,占被调查总人数的95.25%;写繁体字的,则占0.92%;两种都写的,占3.84%。
从那时到现在,虽然十多年过去了,但是数据比例,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因为简化字易学便用,符合汉字演变的总趋势,已经在民众中扎下了根。《简化字总表》收简化字2235字,占通用汉字的三分之一。汉字字形虽然发生了这样利民、利用的变动,并没有引起文化传承的大起伏,实属不易。
“文革”结束以来,社会上有关简化汉字的议论始终未断。每年的全国“两会”,也时常收到要求恢复繁体字的提案议案。但是从社会多数民众的反应来看,支持简化字的力量很稳定。所以,反对简化字、要求恢复繁体字的意见,很少有人附和,是理所自然的。
简繁汉字使用范围不同
当前的形势,是恢复繁体字的路走不通,要继续坚持推行简化字;彻底废除繁体字的路也走不通,繁体字要和简化字长期共存共用,二者使用范围不同。
使用繁体字的古籍文献汗牛充栋,是国家民族的宝贝,不能弃置不用;把所有繁体字的古籍文献都用简化字印刷出版,这是脱离实际的空想。港澳台和一部分海外华人仍在使用繁体字,繁体字是和他们进行交际的语文工具。
上述情况要长期存在,不会改变,因此简繁体汉字必然是长期共存共用。目前简繁体汉字使用的情况大体是:占主导地位的是使用包括简化字在内的规范汉字;文物古迹、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等,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肯定了这种情况,为简繁体汉字长期共存共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于2009年发表了题为《汉字进入了简化字时代》的文章,认为,“推行简化字是为了减轻汉字学习和使用的负担,因此在简化字推行后,在全国印刷的和书写的文件上一律通用简化字,也就是‘以简代繁’。被简化了的繁体字不再使用,而翻印古籍和有其他特殊需要时照旧可以使用繁体字。可见,推行简化字并没有废止繁体字,只不过缩小了繁体字的使用范围”。
总结60年来推行简化字的经验,简化字已经站稳了脚跟,文字生活进入了简繁体汉字长期共存共用的时期。我们要研究共存共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对汉字研究的一点建议
纪念《汉字简化方案》公布60周年,要多做实事。
多年来对“规范汉字”的含义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使用起来就往往造成混乱。我建议,在简化字的文本里,将符合下列四个字表的字认定为规范汉字,其中包括:《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和《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简化字文本里,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但不是错字),所以,不能掺入规范的字形表里。但是,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要指定可以使用繁体字范围,并明确标明同一文本中,不能简繁体混用的条文。
2009年6月22日,周有光先生写信给我,提出关于在高中开“读古书”选修课的意见。他说:“近来网上谈论‘简繁问题’的文章越来越多。我的想法是:(1)可在高中开一节‘读古书’的选修课,学习阅读繁体字的古书,例如《古文观止》。(2)小学和初中完全不变。规范字就是‘正体字’,包括一部分简化字。这个办法,可称为‘用简识繁’。避免扰乱原来程序,可能平息纷纷议论。”我觉得周先生的意见富有启发性,不妨由相关部门研究,以权衡是否可行。
此外,要大力营造研究汉字的学术氛围,实事求是地评价汉字的功过是非。对那种随意解说汉字字形构成和意义的不良倾向要加以扼制,以维护祖国文字的尊严和健康。
(作者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