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署名与一般规则
作者: 周健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 中国科学报
一个社会,应该遵循一个基本的规则,那就是公平与正义。所有的法规、章程、制度都不应该与这一基本的规则相悖。当然,无论在哪种社会现实环境下,公平与正义也无法保障所有的人都能得到最高的利益,或者说满足某个(或某些)人的所有欲求。也正因如此,伦理学中才有“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也体现的是公平与正义的精神。接下来,谈谈论文署名的几个问题。
第一,哪些人有权在论文中署名?公认的是提出idea、参与研究的人员可以署名。然而,到具体操作时往往会有复杂情形,难以取舍。比如,某个研究组认为自己这个组的所有人员的论文(尤其是外语论文)撰写能力欠佳,就寻找一个论文撰写能力强的其他科学家(类似于现在这些科学论文撰写服务公司)来撰写论文,那么这个科学家是否应该在论文中署名?针对这样的情况,个人以为,该论文写作人员不是参与实际研究工作的人员,应该不在论文中署名为妥。
第二,作者排序的问题,对此约定俗成的是:谁的贡献大谁就排名在前。不过,论文作者排名还有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的问题,好在科学研究领域已经有了一些相应的共识。实际排序时,所有参与的研究人员,也只能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商确定。在协商中,也应该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尽管对研究人员对研究项目的贡献进行绝对准确的计量计算,有时候可能是很难的,不过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协商是必要的。尤其要注意项目负责人(大牛们)、官员们、学霸们对论文作者排序的不良影响,甚至出现违规行为。
第三,研究项目负责人可以将论文作者(无论作者排序如何)赠送给未参与研究的人员吗?答案显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1)将论文作者作为礼物赠送他人,说明项目负责人作为科学家或者研究人员,缺乏起码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这是违反公平正义规则的行为,应予反对。(2)对于受赠者来说,他因为未参与研究工作而获得研究成果,将会对别的科学家或研究人员(同行的,或者是同单位、同系统的)的业绩评定带来危害。(3)因为一个不存在的研究成果,受赠者也可能获得不该获得的收益。这种做法对社会来说,是失去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