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智图 >> 知识工程 >> 新科研形势下中国技术转移中的三大问题

新科研形势下中国技术转移中的三大问题

作者: 王德禄

20140716 来源: 科技日报    

 

  三十年以前,中国开展了一场新技术革命大讨论,这场大讨论决定了中国技术发展和产业发展的方向,意义重大。如果说我们这些年取得了成绩,主要有三个原因:改革、开放和新技术革命。改革、开放让中国进入了一个正常国家,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步伐和方向,而发展方向正是由新技术革命大讨论决定的。

  在说技术转移中的三大问题之前,我想说科研发生了什么变化?现在科研和三十年前的科研差别很大,原因有二:一是金融危机以后,世界进入了创新全球化阶段。在这个阶段,全世界资源是随着创新创业而流动。二是社交化。最近几年,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接不暇,稍加分析发现这些技术背后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改变了,本质上是人与人的交往方式改变了。我认为社交化是人类进化的一次重大变革。研发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制造业全球化阶段,研发方面主要变化是研发外包,把研发包给一个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现在进入社交化阶段,研发的主要组织形式出现了众包。从自我研发到外包再到众包,说明研发在组织变革中处在领先的位置。现在很多大公司都把研究课题通过社交网络公布出去,大家都可以参与其中。

  一、技术转移中“国有资产”幽灵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期规定,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属“国有资产”,这项规定与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同导致了大学院所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必须上报财政部批准,成为制约我国大学院所知识产权转移和利用的最大瓶颈。我认为这是改革以来最大的败笔,像一道枷锁,把中国最需要放开的资源牢牢锁住了,成为中国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最大的幽灵。

  我国的科研经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上缴国家的税收,国家税收投入科研机构形成的科研成果,财政部认定其是“国有资产”。我认为这个逻辑不对。因为用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成果,原则上应该是可以供所有人享用的(即不具有排他性)公共产品,而不是由政府(国家)用以谋利的资产。国有资产需要精细管理的地方很多,财政部为何非要牢牢盯着大学和科研机构研发成果呢?实际上,财政部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增加任何财政收入,反而严重制约了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制约了全社会的创造性。

  解除这个幽灵的核心是,不能将大学院所的科研成果进行国有资产化。因为大学研究院所的研究成果能不能实现产业化是不确定的,这时候不能把它当做已有确定价值的固化资产即资产化,更不应该国有资产化。我们应当效法美国拜杜法案,不管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只要是国家财政资金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就通过授权方式,把原本不具排他的公共产品转化为属于项目承担单位个体的产品,由该机构拥有其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这将会极大地调动我国大学院所里众多知识分子、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进而使整个社会收益增加。我认为只有解决了技术转移中“国有资产”幽灵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创新驱动。

  二、在跨国技术转移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我曾去过以色列、欧洲等地,最大的感觉是现在中国的企业家正在和全世界的科研资源进行高度链接,跨国技术转移已经成为中国技术转移中最大的亮点。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培育了一批具有风险意识和创造精神的企业家,他们通过与欧洲和以色列等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顺利实现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并迅速打开市场,这种现象正变得越来越普遍。

  例如意大利一家伺服电机研发型企业,其规模在2000万人民币左右,宁波菲仕电机通过引进消化吸收意大利公司技术后迅速打开市场,现在其规模已经达到45亿元,成为全球伺服电机市场新的开拓者。去年我访问以色列,感受到当地非常活跃的创新氛围。以色列的创业型企业能够做大,现在只有两个市场,一个是美国,另一个是中国。最近几年,以色列和中国的合作更加频繁、活跃。以色列的企业家也认为,中国是他们技术产业化的重要选择。访问期间,许多科技型企业纷纷向我介绍他们的技术,希望我推荐给中国的企业家,促成在中国市场的产业化。 我认为跨国技术转移应该成为中国下一阶段技术转移中最重要的方面,中国将在这个过程中大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国际关系学教授、中国科技政策研究专家理查德·P·萨特米尔先生不久前发给我一篇文章,题目叫《法律如何成就硅谷》。文章提到在美国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出台了诸多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以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不局限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尤其是在涉及版权和隐私问题的互联网产业,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在当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的纠纷案件,现在看来,当时政府的判罚无一不是支持新产业、新趋势的。萨特米尔认为,全世界只有美国建立了完善的、相对宽容的、适合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欧洲和日本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我认为在互联网和社交化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中国的新技术革命要想触动世界最尖锋的脉搏,不但要学美国,而且要去探索最原创的制度创新,去思考新的时期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体制。

  (作者: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

 

 


更新时间:2014-07-16 11:38:55
评论列表
评论/留言区
您好,请在下面输入您想发表的评论内容。
 
首页 < (23/24 共 1524 篇) > 末页
网络链接(KSN) 友好的连接联盟,让更多人知道你合作成功 大专院校 研究院所 产业公司 科技园区 协会事业 期刊网络 服务博览
本网域名: www.知识产品网.com,www.zhishichanpin.com,知识产品.中国,www.diwuchanye.com,第五产业.中国,集创.com,自版.中国,ipr品牌.中国,cnd5.cn,cnd5.net
友 情
链 接
     网站介绍     服务协议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