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
作者:左凤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来源:《当代世界》2011年第1期
2010年12月27日,在俄联邦国务委员会与民族项目和人口政策的国家委员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在谈到国家的民族政策时,梅德韦杰夫总统和普京总理就对苏联民族政策的看法产生了公开分歧。普京在谈到最近莫斯科发生的民族冲突事件时说,我们应该感到羞愧,“要知道在苏联时期没有这样的民族关系问题。苏维埃政权建立了各民族和教派间和平的基础。我们曾经生活过的地方没有这样的问题。我和德米特里•阿纳托利耶维奇出生和成长在列宁格勒,在那里长大。我不记得什么时候列宁格勒有过民族主义的表现。在莫斯科、在苏联其他地区也没有这样的事情。”他认为,原因首先在于“苏联政府建立了某种凌驾于民族和宗教关系之上的实体。遗憾的是,它带有意识形态性。这就是社会主义思想,他们甚至想出了某种新的人的共同体——苏联人民。我们现在没有这个。我们说‘俄国人’、‘俄国人民’,但现在还没有变成现实。我们找不到像苏联所选择的那样的东西。我认为,我们没必要向遥远的过去寻找这种东西,如果有一种能代替过去不错做法的东西,那就是全俄爱国主义。我们只是没有利用它,没有发展这种思想,有时甚至还羞于提起它。这没什么可害羞的,应该为此感到骄傲,应该让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国家感到自豪,要让他们知道,国家的成功取决于每个人的成功,反之亦然。”梅德韦杰夫在随后的发言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普京的看法,他说:“刚刚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洛维奇提起苏联找到了在民族和平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办法。那么能不能复制苏联时期的做法呢?我们大家都是很现实的人,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苏联是建立在意识形态上的,坦率地说这是一个严厉的国家。现在的俄国是另一种国家,我们的问题和办法都与此相关。假设我们回到25年前,坦率地说,现在在这个大厅里的国家领导人不可能讨论这个问题。采用另外的手段在某些地方可能更有效,在某些地方则无效。在这个意义上苏联的命运给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好的参考。”此事再次说明当今的俄联邦民族问题依然严峻,民族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苏联的民族政策更值得深入研究,如果不能实事求是地总结其经验教训,会对现实产生消极影响。
一、俄国是世界上民族最复杂的国家,也是民族问题最多的国家
众所周知,扩张是沙皇俄国的主旋律,俄罗斯民族统一国家刚刚建立之时,其领土只有280万平方公里,是单一民族国家,经过历代沙皇的扩张,到20世纪初俄国已是一个横跨欧亚两大洲、濒临三大洋的帝国,其领土扩大了近2000万平方公里。到十月革命时,俄国境内有大大小小190多个民族。
沙皇政府对少数民族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只占总人口43%的俄罗斯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广大非俄罗斯民族被当成“异族人”,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经济上,少数民族地区变成了俄罗斯的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沙皇强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皇帝、一个宗教、一种语言”的口号,禁止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强迫他们改信东正教。列宁把俄国称为“各族人民的监狱”,并认为“许多年来大俄罗斯人受着地主和资本家的影响,养成了一种丑恶可耻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偏见。”
正是由于俄国积累了太多的民族矛盾,在二月革命后,俄罗斯帝国解体,许多民族建立了自己的独立国家。波兰、芬兰、波罗的海三国的独立得到了苏俄政府的承认,俄罗斯帝国发生了第一次解体。
俄罗斯帝国给苏联留下了一份沉重的历史遗产,苏联也成了世界上民族最多、民族问题最复杂的国家。在7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苏联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不能否认的。但是,苏联的民族政策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许多问题,民族政策的失误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
二、列宁的民族理论与苏联的成立
列宁的民族理论是辩证的,他一方面强调被压迫民族有民族自决权,另一方面又强调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民族融合,共产党要为促进各民族的自愿联合而斗争。1915年列宁写道:“我们要求民族有自决的自由,即独立的自由,即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并不是因为我们想实行经济上的分裂,或想实现建立小国的理想,相反,是因为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的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
与列宁的这一理论相适应,在国家体制的设计上,列宁强调集中制与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他说:“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列宁把广泛的自治看成是民主国家体制的重要原则,“必须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和完全民主的地方自治,并且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等等的估计,确定地方自治地区和区域自治地区的区划。”
在许多民族纷纷独立的背景下,列宁改变了反对实行联邦制的思想,在十月革命胜利后通过的《劳动者和被剥削民族权利宣言》中宣布: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联邦制,在真正民主基础上,实现各民族权利平等。列宁明确表示:“我们希望俄罗斯(我甚至想说大俄罗斯,因为这样更正确)人民的共和国能把其他民族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但用什么方法呢?不是用暴力,而是完全靠自愿的协议。否则就要破坏各国工人的团结和兄弟般的联盟。”“‘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我们尤其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因为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的压迫在邻近的民族里留下了对所有大俄罗斯人的极深的仇恨和不信任;必须用行动而不是用言论来消除这种不信任。”
作为执政者的列宁并不希望俄国分裂为多个国家,但当时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实际上是平等的苏维埃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建制――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有自己的军队和货币。在国内战争时期,在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各共和国通过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结成同盟,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下,成立了联合的人民委员部(包括军事、财政、劳动、交通、邮电等),这些委员部在各共和国驻有全权代表。在这一背景下列宁主张承认少数民族的权力,建立联邦制国家。
在成立联盟国家的问题上,斯大林要求其他民族国家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遭到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的抵制。列宁反对斯大林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他强调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新的联盟,办法是俄罗斯民族向少数民族做出让步。列宁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列宁认为,这个“自治化”方案是“根本不对的”,“是根本不合时宜的”。他主张:“我们承认自己同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他共和国是平等的,将同他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建立强大、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分歧的根本点在于:斯大林没有完全理解俄国民族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想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而列宁认为通向这一联盟的道路是自愿的,不能靠暴力,他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主张向少数民族让步。针对斯大林等人对格鲁吉亚粗暴的做法,认为要取得异族人的信任:“应该不仅表现在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表现在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
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还表现在国家体制上。斯大林坚持把苏联建成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列宁则主张建立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国家,强调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他说:“在加入我们联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国中使用民族语言这个方面应制定极严格的规章”,“这里要有一个详细的法典,这个法典只有居住在该共和国内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够比较成功地拟定出来”。在苏联成立之际,列宁甚至做退回去的准备,“只在军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复各个人民委员部的完全独立”。列宁主张,不是靠强制,而是靠联盟内各成员国间的平等,靠联盟增进各民族的发展与进步,来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当时正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政策主张是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并得到各民族的接受与认同,主要原因在于:虽然当时存在独立的民族国家,但这些国家都是由布尔什维克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是统一的;乌克兰等少数民族为能与大俄罗斯民族在联盟中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感到满足;各国面临着共同的来自资本主义方面的外部压力。
三、苏联在保持民族多样性、开发少数民族地区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俄罗斯著名学者季什科夫认为:“苏联的文化和教育产品、保持民族多样性是20世纪人类最显著的成就之一。”这一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在7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苏联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各加盟共和国扫除了文盲,各类教育事业也迅速发展。据统计,1984—1985学年,在14个非俄罗斯民族共和国中有普通中小学6.84万所,在校学生2430万,占全苏54%;中等专业学校1924所,在校学生201.84万,占全苏45%,高等专业学校392所,在校学生223.89万,占全苏42%。外高加索和中亚地区8个加盟共和国每万名居民中拥有大学生数已超过英、法、德、意、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中亚的五个加盟共和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工业生产增长速度接近或超过全苏平均水平,工业产值在国民总产值中超过50%,已由昔日落后的农牧业地区变成工农业地区。民族地区普遍呈现都市化进程加快、工人和职员队伍扩大、脑力劳动者人数增加的情况,从事农牧业的人数明显减少。1979年农民在哈萨克斯坦所占比重仅为6.5%,农牧业人数最多的土库曼斯坦也只占33.4%。
民族融合的趋势也在发展,形成了许多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家庭。据统计,不同民族成员组合成的家庭在1979年占家庭总数的14.9%,1989年占17.5%(在7710万家庭中合成家庭有1280万),如果加上这种家庭的双方父母家,其数目更大。用俄语作为交际语言的非俄罗斯族人在1926年是640万人,而到1989年已经达到1870万人。到1989年苏联有2.867亿人,其中俄罗斯族有1.452亿人(占50.6%)。在俄罗斯联邦1.474亿人中俄罗斯族占81.5%。81.4%的苏联居民,88%的俄罗斯联邦居民认为俄语是自己的民族语言并能熟练运用。
四、苏联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苏联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严重问题。苏联民族政策的核心是在政治上支持作为联盟主体的俄罗斯民族,在物质上支持各民族共和国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苏联领导人教条主义地对待列宁的民族理论,他们一方面在理论上宣传民族自治,形式上成立了形形色色的按民族划分的行政实体;另一方面又不尊重这些民族实体的自治权利,坚决反对各民族共和国的政治诉求。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成为苏联民族问题产生与激化的重要原因。
(一)教条主义地奉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不利于国家的统一
民族自决政策具体体现在按民族划分行政区域,实行以主体民族冠名加盟共和国和行政区域,实行民族—国家联邦制上。这一政策在十月革命前后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把这一政策绝对化则带来了很多问题,并不利于国家的统一。
苏联成立时有四个成员: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乌克兰、外高加索联邦;1924年第一部苏联宪法颁布后,苏联开始重划民族区域,把斯摩棱斯克、维帖布斯克、戈梅利省等以白俄罗斯人为主的县从俄联邦划入白俄罗斯,使白俄罗斯面积增一倍,人口增两倍多。在乌克兰境内建立摩尔达维亚自治共和国。中亚原来有土耳其斯坦苏维埃自治共和国、花拉子模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和布哈拉苏维埃人民共和国,1924年分割成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別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塔吉克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归乌兹别克)、卡拉-吉尔吉斯自治州(1925年改名吉尔吉斯自治州,加入俄联邦),哈萨克人多的地区并入哈萨克苏维埃自治共和国。1925年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別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1936年苏联宪法通过后,苏联的成员增至11个:三个斯拉夫国家、外高加索联邦一分为三,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联宣布形成了新的社会主义民族。1940年8月波罗的海三国加入。苏芬战争后,苏联在新吞并的芬兰领土上于1940年3月建立卡累利阿—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1940年8月又把并入了比萨拉比亚的摩尔达维亚升格为加盟共和国。至此,苏联有16个加盟共和国。1956年7月卡累利阿—芬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变为自治共和国并入俄联邦。
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又按民族划分民族自治地区,俄罗斯联邦有:16个自治共和国、5个自治州、6个边疆区、49个州、10个自治区,冠有“自治”字样的都是以民族划分的。乌兹别克有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格鲁吉亚有阿布哈兹自治共和国、阿扎尔自治共和国和南奥塞梯自治州;阿塞拜疆有纳西切万自治共和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塔吉克有戈尔诺巴达赫什自治州。苏联最终包括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共有53个之多。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冠名民族在其构成体内都占有多数,如在哈萨克斯坦,到1981年其1505.3万人口中,哈萨克族有528.9万人,俄罗斯族则有599.1万人。据1989年的调查,在俄罗斯联邦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中,多数的冠名民族都不占多数。在5个民族自治州中,没有一个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如在犹太自治州犹太人只占4.2%,俄罗斯族人的比例高达83.2%。在10个民族自治区中,只有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的冠名民族的人口占了多数,其余都是俄罗斯人居多,超过半数。
这种以民族划分行政区域的体制,带来了三个严重的消极后果:
首先,没有建立起各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没被冠名的民族实际上感到不平等,而且为什么有的民族建立的是加盟共和国,有的却是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州,有的还没有建立自己民族构成体的权利,有的建了自治共和国后又撤了,没有明确的标准。苏联只有60%的居民生活在冠名的民族自治实体中,主体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感觉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
第二,人为制造民族区别,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按民族划分区域、实行所谓自治的做法并没有达到使各民族相互接近和融为一体的目的,反而导致了少数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民族主义增强。这种做法使苏联居民首先认同的是自己的民族属性,然后才是国家属性。从赫鲁晓夫时期开始,民族地区的第一把手必须是来自主体民族的,不管此人是不是胜任,人们认同的首先是民族归属。勃列日涅夫促使干部本地化,大力提拔任用本民族的人担任共和国的高级领导人,形成官官相护的民族干部帮派集团,俄国历史学家认为:“70年代有关地方干部的这个愚蠢的领导纲领给所有地方的民族主义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国家所有地区民族主义逐渐地、但又明显地成长,而然后是走向民族冲突。” 1986年12月,戈尔巴乔夫解除哈萨克斯坦党中央第一书记库纳耶夫的职务,任命俄罗斯族人科尔宾接任,引发了大规模抗议。
第三,造成联邦体制的不对称,俄罗斯联邦无论是人口、面积、经济实力都居绝对优势,最后的结果是苏联只是名义上的联邦制国家。
第四,宪法与实际的矛盾,为民族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斯大林体制模式的形成,苏联实际上是单一制国家,但在宪法上却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除了军队和外交机构外的所有设置。1924、1936、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但没有具体细则,本没打算实行。但是,既然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国家有退出联盟的“自由”,为民族地区脱离联盟提供了法律依据。既然苏联宣称自己实现了民族平等,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就应该在宪法中强调国家的统一性,而不是分离的自由。苏联的实践表明,民族自决权被用于一国国内,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统一。
(二)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并未真正尊重民族自治权
斯大林及其以后的领导人,把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简单地归结为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存在。自1936年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后,苏共便否认苏联存在民族问题,开始实行实质上的民族同化政策,鼓励异族通婚,提倡国际主义(族际主义),在语言文化上推行俄罗斯化政策等等,30年代哈萨克人通常使用的阿拉伯字母被拉丁字母所取代,后来又被基里尔字母所代替。纳扎尔巴耶夫深有体会地说:“苏联的民族政策是从俄罗斯帝国那里继承下来的。布尔什维克的所作所为不管用怎样响亮的意识形态口号来加以掩饰,他们总是在继续,时常以更残酷和反常的形式继续沙皇制度下开始做的事情。这个制度也好,那个制度也好,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对待民族边区方面都推行一种强硬的政策。无论是这个,还是那个制度,从来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注意地方居民的利益,对他们的所有抗议行动一律残酷地进行压制。”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民族自我意识也在增长,对此,苏共不是尊重和引导,而是用大俄罗斯主义进行压制。
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苏联政府常常忽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20年代末30年代初,斯大林不顾各民族的意愿和经济发展水平,强行搞农业全盘集体化,给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等民族地区带来严重灾难。在30年代的大清洗中,许多人被扣上“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的帽子,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迫害致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斯大林对少数民族不信任,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把居住在苏联西部的3万多波兰人、居住在远东的10多万朝鲜人、居住在伏尔加河流域的100多万日耳曼人等,从他们的居住地强行迁至中亚和西伯利亚。二战后期,斯大林认为某些少数民族有人与德国占领者合作是“整个民族的集体背叛”,把他们全体迁移到其他地区。1943年12月从高加索迁走卡拉恰伊人、卡尔梅克人,1944年2月迁走印古什人和车臣人,3月迁走巴尔卡尔人,5月迁走克里米亚鞑靼人,6月克里米亚的希腊人被从自己的家园赶了出去,11月格鲁吉亚的麦斯赫特土耳其人与赫姆辛人被迁移。许多人在迁移途中死亡。1940年8月苏联强行把波罗的海三国并入自己的版图,随后,又强迫数十万人迁往苏联内地,把大批俄罗斯人迁入这一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所谓自治实体得不到尊重,没有什么权利可言,“被惩罚民族”的民族政权同时被撤销。虽然后来为这些受迫害的民族恢复了名誉,也恢复了某些民族自治实体,但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民族问题的后遗症成为苏联解体的导火索。
中央集权制不断加强。苏联成立时,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级机关只有10个,到1947年,部长会议下设的部已达到58个,到1982年,苏联有33个全联盟的部和31个联盟兼共和国的部,6个全苏国家委员会和14个联盟兼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总计84个。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属机关26个,总数已达110个。在这样庞大的行政机构下,各加盟共和国根本就没有自主权,它们支配的工业产品还不到全苏工业总产值的10%。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曾说过:“我们的国家在苏联时曾得到许多东西,首先是在教育方面,但土库曼斯坦从来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平等的一员。不管对我们下达什么命令,我们都必须完成。……土库曼斯坦不能根据自己的倡议独立地解决任何一个问题。”“在土库曼斯坦谁都不知道销售700亿立方米天然气、1500万吨石油、50多万吨棉花的利润究竟用在何处。与此同时,共和国一直置身于落后者的行列,我们实际上完全没有正常的经济基础设施,也没有加工工业部门。”赫鲁晓夫时期曾经搞权力下放,受到各共和国的欢迎,勃列日涅夫上台后,重又加强中央集权。
(三)实行扶植少数民族地区的“拉平”政策,两边不讨好
苏共并没有用共同的经济利益、共同的经济空间把各民族紧密联系在一起。苏联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人为地在全国搞劳动分工,常常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如乌兹别克生产棉花,自己却不能生产棉布;土库曼斯坦产天然气,这里90%的居民用不上天然气;哈萨克斯坦是畜牧业基地,肉的供应却很紧张。中央的计划经济使中亚国家向单一经济发展,把哈萨克斯坦适宜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又把乌兹别克适宜种粮食的土地划给哈萨克斯坦,把乌兹别克适宜放牧的土地划给塔吉克斯坦。
为了消除民族地区的不满,勃列日涅夫在经济上加大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力度,实行低水平的“拉平”政策,让发达地区支持不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速度明显高于发达地区,1980年全联盟工业总产值比1965年增加168%,其中俄罗斯增加了158%,白俄罗斯增加了318%,格鲁吉亚增加了195%,阿塞拜疆增加了204%,立陶宛增加了225%,摩尔达维亚增加了220%,吉尔吉斯增加了253%,塔吉克斯坦增加了265%。这种企图在短时间内实现拉平的政策既助长了一些落后民族的依赖心理,也引起了一些发达民族的不满,反而助长了民族意识,加剧了民族矛盾和中央与地方间的矛盾。俄罗斯人觉得他们成了“奶牛”,认为自己长期帮助落后地区,处于不平等地位,导致俄罗斯民族主义兴起,他们要甩掉包袱;波罗的海三国、乌克兰都认为联盟使它们落后了,对俄罗斯人不满。这种两边不讨好的做法使多数和少数民族都对联盟不满,增强了疏离感,一旦政治高压消失,联盟很难维系。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波罗的海三国和格鲁吉亚起了急先锋的作用,认为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而谋求独立的俄罗斯联邦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四)未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
苏联长期片面执行列宁所提出的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补偿在生活中形成的事实上不平等的做法,导致了新的民族不平等。少数民族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在教育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确实得到了很大发展。据1990年的统计,在每千人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摩尔多瓦人是125,车臣人是151,乌克兰人是163,阿塞拜疆人是172,拉脱维亚人是182,吉尔吉斯人是188,俄罗斯人是190,亚美尼亚人是207,立陶宛人是208,爱沙尼亚人是213,哈萨克人是230,格鲁吉亚人是274,俄罗斯人的受教育水平并不高。在苏联解体的过程中,俄罗斯的民族主义之所以迅速发展,并要求独立,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联盟并不代表其利益,一些俄罗斯人并没有把苏联看成是自己的民族国家,而俄罗斯要独立,苏联就不可能存在了。如果说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列宁的大民族对小民族的“补偿”理论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在苏联已经建成社会主义以后,应该有所改变和调整。
苏共在文化领域推行具有俄罗斯化色彩的政策,必须以俄罗斯为中心阐述苏联的历史,把沙俄当年的侵略扩张说成是“进步”,是应少数民族的“请求”,把扩张有功的俄军将领奉为“英雄”,而不许少数民族歌颂本民族的英雄等,否则被说成是“民族主义表现”。这些做法引起包括一些加盟共和国领导人在内的知识分子的强烈不满。
五、民族问题的总爆发与苏联解体
戈尔巴乔夫在处理苏联民族问题上的失误和俄罗斯民族主义的发展,使苏联在改革过程中没有解决民族问题,民族问题的总爆发打断了改革的进程,也摧毁了联盟大厦。
(一)没有认识到苏联民族问题的严重性
改革之初,戈尔巴乔夫并没有注意到民族问题,他一如既往地宣布:“民族问题,我们已经解决了。革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社会经济上为民族平等铺平了道路,为拉齐所有共和国、所有区域和所有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水平做了特别多的工作。苏联各族人民的友谊是十月革命的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在民族问题上首先敲响警钟的是1986年3-4月间发生在雅库茨克大学一批俄罗斯族青年和雅库特族大学生之间的冲突。接着是阿拉木图事件。从1987年开始,民族运动具有了有组织的特点,被迫害的鞑靼人要求返回克里米亚、纳-卡地区的归属、第比利斯事件、波罗的海三国的独立风潮等等,让戈尔巴乔夫应接不暇。
(二)革新联盟过晚,错过了良好时机
苏联的解体虽然表现为民族的分离,实质上并非完全因为民族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中央过分集权,地方权力不够。如果戈尔巴乔夫能够及时更新联盟,合理划分联盟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不会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在人民代表的选举中,民族主义成了合理的要求。戈尔巴乔夫以公开性和民主化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地方民族分离主义恶性发展,联盟中央被架空,联盟国家便走向了解体。
(三)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是促使联盟解体的重要因素
俄罗斯联邦是苏联最大的加盟共和国,面积约1700多万平方公里,占苏联的76.3%;人口1.48亿,占苏联的51.3%。该共和国拥有苏联63%的固定资产,其社会总产值和工业产值约占苏联的60%,农业产值占47%,人口、面积、经济实力都占苏联的第一位。俄罗斯联邦在叶利钦的领导下,一方面对民族分离主义浪潮推波助澜,另一方面又与联盟中央争权,让戈尔巴乔夫一次次挽救联盟的努力落空。1990年5月,叶利钦当上了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主席,6月12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提出“俄罗斯法律至高无上”,其他加盟共和国群起效尤,开启了“主权大检阅”。
正是由于俄罗斯联邦的阻挠,戈尔巴乔夫策划的签署《新联盟条约》的工作一再受阻。1991年“8.19事件”后,由于统一的苏共已不存在,维系统一国家的纽带被剪断,戈尔巴乔夫丧失了影响共和国的最后手段,叶利钦趁机把联盟机构收归俄罗斯联邦所有,率先承认乌克兰独立。12月8日,叶利钦与乌克兰总统克拉夫丘克、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主席舒什克维奇三个苏联最大的加盟共和国的领导人在明斯克签署了关于成立“独联体”的协议,最终从形式上打破了“苏联”这个外壳,苏联这个泱泱大国从此成为历史。
苏联解体的悲剧昭示我们:
1、培养对统一国家认同感十分重要。“在一个人口文化成分复杂的国家里,保证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强大,首先要通过建立和宣传国家的象征,强化全体公民珍惜国家政权和对国家政权的忠诚感。”把维护国家统一建立在法律基础上,避免出现理论与实际的脱节。
2、应该把民族关系建立在平等、互利、团结的基础上,淡化民族意识的宣传,不要强化民族特征和强化民族差别。俄罗斯联邦从苏联吸取了教训,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中规定,俄罗斯继续奉行公民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为了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俄罗斯联邦用地方自治代替民族自治(尽管保留了原来以民族冠名的行政区,但其政权组成和运行方式与其他行政区无异)、用地区优惠代替民族优惠。限制因民族歧视而导致的地方民族主义和违反人权的行为,各共和国决定自己的经济、政治和语言文化生活,但共和国的国家体制不属于某个民族,共和国是相应区域内所有公民的共和国。废除了1934年开始的在证件上登记居民民族成分的做法,证件只有证明国籍的使命。
3、要科学地界定民族的概念。苏联以往的民族概念也源于西方,把所有民族都上升到政治民族的地位,是不科学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在称呼国内各民族时没有用“нация”,而用“народы”等其他表示民族共同性和血统关系的词语。在2010年12月27日梅德韦杰夫总统说:“我们确实需要制定出新的办法,尽管在提到新的苏维埃共同体,人民的时候我们有时会发笑,事实上,这种思想是绝对正确的。问题是这一构成,这样的共同体不是空谈出来的,也不取决于总统或者总书记的意志。这是几十年艰苦地做社会工作的结果。我们可以回想一下,40年前美国还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现在已经完全是一个包容的社会。我们不要不好意思学习。俄国民族(российская нация)的想法绝对是有效的,没必要羞于提起它。”实际上他提出了一个塑造国家民族的问题。“民族自决权”也不再包含有政治独立的意味,而被解释为:保证公民和民族文化同一体选择自主文化发展权力的形式、政治管理的形式,实现自决有两种形式:区域构成和民族文化自治,排除了政治独立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