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遗址公园的理念和法律问题
作者:姚 远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来源:中国文化报
南京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局去年共同组织了明故宫遗址公园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国际竞赛。据《江南时报》报道,胜出的设计单位前不久提出:“在条件允许和资料全面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进行午门、东华门、西安门等重点坐标点的保护性修建。”而不少网民对于明故宫遗址公园重建则表示:“现在全国各地都有造‘假文物’的风气,在明故宫这么重要的遗迹上搞修建,南京千万不能急功近利、仓促下手,随便浪费纳税人的钱。此前,耗资7亿元的江宁织造府博物馆已是前车之鉴。”那么,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中,应当如何看待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如何依照法律保护好文物的真实性?
理念:留下沧桑遗址的残缺之美
明代初年的南京宫殿曾极尽辉煌,是北京宫殿营造的范本。《明实录》载永乐十八年(1420年)“营建北京,凡庙社、郊祀、坛场、宫殿、门阙,规制悉如南京”。明代迁都北京后,明故宫即逐渐残破,至南明福王南京登基时,皇宫殿宇已大半坍毁。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玄烨南巡至江宁,见到残败的明故宫遗址大为感慨,作《过金陵论》一文:“道出故宫,荆榛满目,昔者凤阙之巍峨,今则颓垣残壁矣……顷过其城市,闾阎巷陌未改旧观,而宫阙无一存者,睹此兴怀,能不有吴宫花草、晋代衣冠之叹耶!”
清咸丰同治以来的近代中国,内忧外患,国力衰落,多少千年文物毁于战火。特别是在1860年前后,在北京,英法联军焚毁了圆明园等三山五园;在南京,明故宫、明孝陵、报恩寺塔等大量古迹毁于太平天国内战。明故宫的遗址,同圆明园遗址一样,是19世纪中叶中国内忧外患的历史见证,起着警醒国人的作用。如此看来,明故宫的意象在中国文化中早已定格为沧桑之感与兴亡之叹。
固然明故宫遗址是残缺的,但正如断臂的维纳斯,残缺本身也是一种美。如果我们能在明故宫遗址公园建设中进行科学的考古发掘,就可以让人们既能抚摸到规模巨大的台基柱础,又能仰望高大的午门、西安门、东华门,从而想象出昔日明故宫的壮丽,生发出“西风残照、汉家陵阙”那般博大而悠远的思古幽情。
反之,如果以类似“防渗”等各种名目进行复建,搞所谓“加顶保护”“保护性修建”之类的“穿衣戴帽”,在遗址上打造“21世纪版”新建筑,那么不仅会消灭历史的沧桑之感、艺术的残缺之美,还会剥夺后人在遗址之上与前人进行穿越时空的对话的权利。
因此,我们谈遗址保护,首先需要在理念上清楚——要保护的是历史上作为皇家宫殿的明故宫,还是现在的文物遗址?明故宫遗址本身就承载着真实的历史信息,明故宫被毁的历史是无法篡改的,昔日辉煌也是不可能重现的。遗址公园的核心功能是遗址保护,维护历史真实性就应作为保护的第一要务。为此,应当分清楚“遗址保护”与“建筑复建”之间的不同性质,不能借保护遗址之名行“复建造假”之实。
在圆明园复建风波中,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的观点值得参考。谢辰生曾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这个由无数能工巧匠用百年时间建设起来的圆明园,代表着中国的建筑、园林艺术的高峰,旧日的盛景我们已经无法想象,所谓复建完全是一纸空谈,‘照虎画猫’尚且不能,何况‘照虎画虎’?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让遗址静静躺在那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圆明园的真实面貌。”这一观点,对于其他地方的遗址公园保护同样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法律:文物遗址不得进行原址重建
从法律上看,“明故宫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遗址,就是“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需报国务院批准。显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原址重建的“特殊需要”并无关系,没有必要改变文物原状。正如文化部党组成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的观点:“考古遗址公园不是建筑师竞技的舞台,这里主角只有一个,那就是遗址。”
历史也没有给“复建”留下确凿的历史依据。明故宫的木构建筑早在现代建筑学建立之前就被焚毁,没有留下任何测绘和图片资料。即使根据北京故宫来“复建”南京故宫,也只能是一种想象和推测,而非原貌本身。尚且留有《圆明园四十景图咏》和“样式雷烫样”等大量史料的圆明园遗址,其复建都要慎之又慎,何况其他呢?
雅典、罗马等许多世界名城,已经有了保护遗址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国际经验。从技术上展示遗址,并没有任何不可逾越的困难可言;问题的焦点是能否遵从遗址保护的“真实性”“最小干预”等国内外通行准则。
著名的《威尼斯宪章》指出:“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2000年国家文物局通过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凡是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如果在遗址上兴师动众重建已经失去的建筑,并无益于人们对历史的真实认知,也和中国的文保法律体系相冲突。这已经有过不少令人遗憾的教训。为此,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
考古遗址公园是近年来中国大遗址保护工作的创新,突出了让全体市民共享文化遗产的魅力。南京有关部门投入一笔巨额专项资金用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体现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是千载难逢的佳举。要让这件好事办好,笔者有两方面的建议,一是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理念上,应当是以加强遗址保护和展示为前提,将真实的遗址融入城市空间体系,让全体市民都能近距离地了解遗址、欣赏遗址,实现遗址的社会价值。其次,要让遗址公园真正造福于民,很有必要通过公示等各种形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全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让保护规划进一步完善。相信在科学理念和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南京的考古遗址公园一定能让我们的城市更美好。